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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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办理流程依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的有关规定:“基金会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基金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基金会主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一、成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

2、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四)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二、所需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基金会理事会决议;(六)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办理流程1.拟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意向性意见并加盖

3、印章)及相关佐证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局务会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2.承办人A告知当事人结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表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程序。3.当事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4.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需提交的材料为:(1)成立申请书:申请书由基金会提交,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内容、

4、成立理由、是否刻制印章、设立独立账户等,加盖基金会印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资格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写明同意该基金会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3)住所使用证明: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4)理事会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加盖基金会印章,另附应参会人员名单;(5)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业务的具体人员,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基金会章;(6)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7))《基金会分支(代表)

5、机构登记事项表》;(8)《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9)《基金会》(副本)复印件。5.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承办人B复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厅长签批。6.承办人A在主管副厅长签批后通知当事人,发放《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批复。如需刻制印章、设立独立账户的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取证书后,需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以下表格:基金会印章备案表、基金会账户备案表、基金会税务登记备案表、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备案。附:基金会分支

6、(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流程图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流程图制度文本在黑龙江民政信息网和黑龙江民间组织网公布受理申报材料主管副厅长签批局长审核主管副局长审核初审并提出意见发放表格提出初审意见2人现场走访核实不符合条件退回局务会讨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发放证书行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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