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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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业务知识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业务知识一、相关概念(一)土地用途分类《土地管理法》中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也即是通常所说的“三大类”。1.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林地、草地(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

2、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有荒山、荒滩、荒沟、滩涂等。(二)建设用地分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可以将建设用地进行不同形式的划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通常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用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工业、民用和军事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按利用方式,可分为8类。详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3、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交通运输用地(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管道);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利建筑);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其他用地(空闲地,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10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业务知识(三)建设用地的取得途径①使用国有建设用地;②转用国有农用地;③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④转用和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⑤转用农民集体农用地,常指乡(

4、镇)村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宅基地。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权属分国家和集体两级所有是国家设置审批类型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目前的十种审批类型。一是农用地转用;二是土地征收;三是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四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五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六是临时用地;七是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八是建设项目先行用地;九是调整已批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十是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在这里只向大家介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两种最主要的审批类型。(一)农用地转用审批1、农用地转用的性质农用地转用指的是将农用地转

5、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类型,它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它的核心是改变土地的用途,也就是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注意: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畴。2、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划分是谁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谁批准农用地转用。具体为为国务院、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三级政府,国土部门只是代政府审查。(1)国务院批准权限郑州、开封、洛阳、安阳、新乡、焦作、平顶山等8个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6、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批次用地;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10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业务知识(2)省级政府批准权限国务院批准以外10个省辖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批次用地——城市批次;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单独选址项目。(3)设区的市政府批准权限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的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

7、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这里仅指农村宅基地、村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目前,我市作为省直管试点县(市),农用地转用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81号)。3、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项目用地指标和位置或项目用地指标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为符合规划。若项目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定,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调整规划条款)规定的(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要按照法

8、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项目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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