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方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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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方法第十二一章 特殊业务稽查方法辛连珠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494第十二一章 特殊业务稽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业务、企业合并、股权转让企业和建造合同等等六种特殊经济业务的相关政策依据、会计核算、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上述业务的特点,了解上述业务常见的涉税问题,掌握上述业务检查的方法和技巧。。第一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检稽查方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和灵活多变,会计与税收处理上具有较大的可操纵性和隐蔽性,纳税人常

2、常通过隐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等方式少缴税款,稽查人员应加强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稽查。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述(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70在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均确认为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种类会计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成两大类,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每一类的换入资产的计量方法和损益确定的方法有所不同。495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的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

4、入资产的成本。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二、政策依据和会计核算495(一)政策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具体见表表12-1-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一览表表11-1-170文件具体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即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国税发〔1996〕155号采取以物易物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

5、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70国税发〔2000〕118号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国税发〔2003〕45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

7、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1〕155号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496(二)会计核算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不同类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见表12-1-2。表12-1-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一览表表11-1-2类型换入资产的计量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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