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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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4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4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 172 号《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 8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 李宪生二00六年九月四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2、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第

3、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交易。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发包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对所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

4、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承包企业承接专业分包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专业工程。禁止专业承包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专业工程。第十条 专业承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将专业工程再行转包。第十一条 专业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应

5、当对专业分包工程类别、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与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第十三条 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指派本单位的人员担任专业工程项目负责人

6、、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到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第十四条 专业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 禁止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三章 劳务作业分包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禁止建

7、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承接劳务作业。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作业。禁止劳务分包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劳务作业。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行转包。第二十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劳务作业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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