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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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导读【文章概要】20世纪60年代,法学随即受到了各种其他学科的猛烈冲撞及渗透、无异是向法律的自给自足性提出挑战。20世纪90年代,受经济全球化的强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股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改革潮流。经济分析法学正是其中之一,经济学为预测和解释人们的法律行为提供了最好的理论,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合理最大化者,在选择如何行为时,人们将考虑每种可能的行为方案所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将人们日常生活的相互交换活动中如何获取利益的简明经济原理和与经济效益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

2、应用于法律制度的研究关键词:法律经济分析财富最大化效益成本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在长期奉行传统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理论的西方国家中,认为国家不应过多干预市场经济政策,坚持国家经济作用有限论。但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看到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理论统治下的市场出现“失灵”带来的经济危机的严重后果,使得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从幕后走到台前,大量地、广泛地应用立法、司法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为此,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不得不把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作为一个实在的法现象加以研究,经济

3、分析法学由此孕育而生。经济分析法学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实践而来,更是在各个学科交叉冲撞及渗透过程中得到发展,它无疑在向传统法学的自给自足性提出挑战。对于传统主义的法学家而言,法律是不假外求的,更不必去求助于被认为带有“市侩”气息的经济学来侮辱神圣且历史悠久的法学。简而言之,法律被视为一个经过完美编排的观念及逻辑系统,再加上由某些崇高的理念(公平、正义、自然法)所引导,只要是训练有素的法律人运用传统的法学推理方法便可以得到案件的正确答案[1]。他们不考虑一个判决所要消耗的社会成本,以及衍生的实际社会后果,甚至不管这些立

4、法或者政策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者反而得到与此相悖的结果。而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传统的法律观和方法论能达到的真理是脱离现实的真理,是自以为是的“正义”。他们认为只有运用经济学进行“实证经济分析”才能都真正充当政策工具从而改变社会往所欲方向发展,从而利用最小可能的资源来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进而达到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目的。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效益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是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通过法律的参与以有效的利用自然、人力、财力等各

5、种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这一根本目标。经济分析法学不仅体现在分析和解决规制市场经济次序的问题上,还体现在财产、继承、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问题上,甚至在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宪法等公法领域也有其经济根源。换言之,一切法律问题归结起来都是经济问题,都是解决如何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如果说芝加哥法学院创办的《法律经济学期刊》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研究运动的起点;那么,理查德·A·波斯纳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出版则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个法学流派正式走向成熟。本书不仅从理论上对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6、,而且他对财产法、家庭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程序法甚至宪法、行政法等都作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本书将给与那些试图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一基本问题的学者们提供一种极为独到和有益的理论视野。一、波斯纳个人生平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llenPosner),被认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官、法学家、法律经济分析学家和法律哲学家之一。1939年1月11日出生在美国纽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一名共产主义者。波斯纳1959年毕业于耶鲁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62年毕

7、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他并没有拿到博士学位,但他曾获得过包括耶鲁、乔治城等国内外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毕业后,1962-1963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小布雷纳的法律助理[2](法官助理、司法部长助理以及法官的职务,使得波斯纳有这样的直觉和经验认为,法官能够被期待创造出高效益的法律;即使没有经济理论的工具,也能够判断怎样的法律是有效益的,并且在判决的决定过程中考虑效益因素);1963年开始成为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1963-1065年,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助理;1965-1967年,任美国联邦司

8、法部副部长助理;1967-1968年,任美国总统通讯政策特别工作小组首席法律顾问;1968-1978年,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3];1971-1981年,为美国全国经济研究局研究员;1978-1981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李·布雷纳·弗雷曼讲座法学教授;1995-1996年,为美国法律经济学学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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