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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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一)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的资金转换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方式。(二)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将住宅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补贴两种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两种方式同时并行。(一)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1月起

2、,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上调至6%。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文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报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率,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二)住房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财政和单位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三、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6(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单位:本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3、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的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所在地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可以实施住房补贴;房价收人比低于4倍(含4倍)的地区不能实施住房补贴,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l、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2、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1)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

4、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2)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3)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6(4)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对应职级的住

5、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三)实行了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其个人购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已享受实物分配的职工购买现住房,仍按《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7号),执行当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各项折扣。四、住房补贴的发放住房补贴的发放,可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也可采取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一)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l、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

6、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2、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人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同级房改办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3、发放标准6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局级干部标准。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组成。基准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本地区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合理负担额度测定;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利率水平测定。住房补贴标准将随上述因素的变

7、动而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符合实施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其住房补贴标准由同级改房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末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公积。(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对一般工龄满5年的职工,单位可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方式按照《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7抽号)执行。五、住房补贴的开支渠道(一)机关事业单位为原财政列人地方统筹

8、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财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以及单位住房基金。(二)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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