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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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晋房改字[2000]3号 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

2、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复。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

3、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34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晋房改字[2000]3号 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

4、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复。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省直机关实

5、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34 (二)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

6、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二、实施范围、对象、面积标准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省直机关是指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差额预算单位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自行制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机关房改办批准后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机关住房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对象:凡在省直机关工作的

7、固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合同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住房补贴。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无房户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住房未达标户职工是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对已购买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如因职务(职称)晋升,可视为新的

8、住房面积未达标户。 34(三)各类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厅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科级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以下干部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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