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时代中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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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新时代中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摘探析新时代中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摘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遍使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为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网络具有虚拟化、跨国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网络侵权的问题屡见不鲜。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存在一定差别,需要相关法律给予区别对待,制定针对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为网络的发展排除阻碍。本文从网络侵权的概述、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管辖问题及其对策分析这四方面来探析网络侵权问题,从深层次来认知网络侵权。【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管辖一、网络侵权的概述(1)网络侵权的界定。传统的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由于过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侵权虽与一般侵权有一定的差别,但其定义只是赋予了一般侵权特定的网络环境,是指民事主体利用互联网侵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网络侵权的特征。网络侵权的特点主要是通过网络这一关键词来体现的。网络侵权依托于互联网,网络虚拟化、跨国化也正是体现了网络侵权的特点。网络存在于虚拟的空间中,网络侵权同样也是虚拟的。利用网络的侵权,大多数是对其肖像权、名誉权等侵害,对其生命、健康不会造成损害,更不会限制人的自由。如前所述网络侵权是依托于网络,行为人不会侵害权利人的物质利益。网络侵权的跨国化体现在其无国界的

3、限制,是全球化的。由于网络的虚拟,使得网络侵权的行为主体难以确定,取证存在很大难度。传统侵权相对于网络侵权容易被识别,但是网络侵权空间虚拟,侵权人的身份难以确定,致使非物质的侵权行为难以查明,这样一来承担责任就成了空谈。(3)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网络侵权需要网络这个特定的环境,网络典型的特点就是虚拟、便捷,网络侵权利用互联网,其实施侵权行为必然也是简单便捷的,并且由于网络侵权的虚拟导致侵权人身份难以确定,侵权人利用这个弊端,对其侵权行为并未产生恐惧心理,这些都促成了网络侵权。传统侵权相较于网络侵权实施起来就复杂得多,需要更多的准备和时间,但是网络侵权只需要电脑和互联网就可以

4、很容易地完成侵权行为,整个过程可能只需要短短的几秒钟。前文中阐述了网络侵权主体身份难确定,取证困难的特点,这同样也是导致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所在。网络传播速度快、渠道多,监管十分困难,加之网络的便利,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侵权文章等发表于网络中,权利很自由,网络对发表人的身份同样是难确定,侵权人的心理负担减少,无视法律和权益人的利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的担忧,无形中纵容了网络侵权的出现。除此之外,法律的不完善也是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之一。互联网是新时代的新产物,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其制度的落后使得互联网中的新问题都无法可依。因此,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网络立

5、法,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网络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二、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的纷争目前,针对于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的学说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网络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把过错确定为构成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这种观点与传统侵权的无过错就无责任的原则相一致。无过错责

6、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而言,这一原则不是根据行为的过错来担责,而是集中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也都是对网络侵权中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支持。过错推定原则,这种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改变受害人举证不利的情况,利于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文认为网络侵权的规则原则应该根据其实质主体来划分,网络侵权大致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和网络用户侵权。在网络侵权责任中,无论是自己责

7、任还是第三人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相同,一般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可称类似责任为特殊网络侵权责任。三、网络侵权的管辖权确定网络侵权这一新型的侵权类型,侵权行为地、侵权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对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带来了挑战。传统的管辖权认为,和当事人相关的所有因素要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此因素本身要具有时空的稳定,还要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传统理论主张的管辖则通常以被告住地所或侵权行为地来实施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对侵权案件的管辖也规定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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