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办发〔200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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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政办发〔2008〕99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财政局《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区政府第4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1-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区财政局二○○八年十一月)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第六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2-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二)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

4、、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三)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四)报废,指由于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五)报损,指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第七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

5、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货币性资产损失;-3-(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审批权限(一)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出售、报废、报损,经资产评估部门鉴定、单位签署意见,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签署意见,报区政府审批。(二)全额拨款单位单价原值在1万元(含1万元),批量价值原值在2万元

6、(含2万元)以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单价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批量价值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报损,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三)凡涉及国有资产的无偿调出(包括捐赠)、置换,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双方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无偿调出、置换,需呈报区政府审批。(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者使

7、用权转移,需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第九条审批程序(一)单位限额以上处置国有资产需报区财政局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1.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签署意见,固定资产的处置根据其类别需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1-4)。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4-2.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3.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根据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办理审批手续;(二)单位限额以下处置固定资

8、产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应由单位提出申请,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5),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三)各单位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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