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讲义-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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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大司考圆您律师梦!刑法分论知识体系概览: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侵犯个人法益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交付刑: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罪状: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简单概括,避免繁琐。“故意杀人的……”叙明罪状是在罪刑规

2、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条文简练,避免重复。“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空白罪状属于开放型罪状,容易导致罪行的不确定性,进而违反

3、罪刑法定原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二、罪名: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97办公室地点:杭州市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2号楼108室咨询热线:0571-87526657马老师13588833640浙大司考圆您律师梦!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或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故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据,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可谓小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与第六章的

4、类罪名之下,分别存在若干小类罪名。刑法理论也可以将类罪名之下的具体罪名进行分类,形成小类罪名,如将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具体犯罪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与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罪,如此等等。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没有疑问地构成一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

5、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三、法定刑: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分则条文中带有绝对性刑种的罪名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121条);——处死刑2、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致其死亡的(239条);——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拐买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240条);——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达10万元以上、情

6、节特别严重的(385条)。——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由于我国刑法分则通常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必要对这种法定刑再作具体分类。(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只规定了有期徒刑这一刑种,最高刑期为3年。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因此,人民法院应在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幅度内裁量刑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也只规定了有期徒刑这一刑种,最低刑期为5年。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所以,人民法院应在

7、5年以上15年以下的幅度内裁定刑期。(3)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人民法院应在此幅度内决定刑期。(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的法定刑。由于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人民法院不仅有刑期的选择权限,而且有刑种的选择权限。4.浮动法定刑也称浮动刑、机动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如刑法第227条规定,对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

8、上5倍以下罚金。四、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97办公室地点:杭州市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2号楼108室咨询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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