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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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填报单位: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职权编码01105358-9-CF-015-01职权名称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子项名称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行使主体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职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2、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

3、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违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种类1.限期拆除;2.没收非法财物;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4.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

4、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土地,可不予处罚。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2.处罚标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形:非法

5、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非法占用耕地(不含基本农田)5亩以下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2.处罚标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2.处罚标准:对违反土地利

6、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审核、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7、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8、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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