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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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填报单位:谷城县商务局职权编码42062531XK00100职权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谷城县商务局办理类型□即办件□√承诺件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01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法律】《中华人

4、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规范性文件】《

5、湖北省商务厅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商资[2010]62号)【规范性文件】《襄阳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和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襄商[2012]53号)三、各县(市)、区及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投资总额(并购按交易额计)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和2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包括并购、再投资项目)事项的审批和管理权限。许可范围及条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行政许可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

6、化建设。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7、;(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三、外资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申请材料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8、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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