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虚管”问题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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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虚管”问题实证研究-法律社区矫正“虚管”问题实证研究潘志勇引言截止2015年5月30日,E市正在执行中的社区矫正人员总计579人,其中缓刑犯493人,假释犯54人,暂予监外执行犯12人,管制犯1人,剥夺政治权利犯19人。目前负责和实施社区矫正的机构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机关方面,E市目前有14个司法所,其中由W司法所负责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有133人,由Z司法所负责34人,由L司法所负责10人,由F司法所负责32人,由D司法所负责20人,由Q司法所负责43人,由H司法所负责20人,由M司法所负责33人,由P司法所负责71人,由G司法所负责17

2、人,由S司法所负责28人,由T司法所负责19人,由C司法所负责84人,由J司法所负责16人。在公安机关方面,由E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19人(剥夺政治权利犯)。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提出:“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后继续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最高检决定2015年4月至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此次专项行动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查清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以及刑罚执行的基本情况,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最

3、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指出“检察机关要采取多方法、多渠道,核查了解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是否存在有列管无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虚管问题”。①所以,虚管是指在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活动中,执行机关存在的列管却不监管,以及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脱管漏管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虚管问题没有得到改变,目前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基本上是属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以前“公安机关在管制刑、缓刑、假释执行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有限,外加之工作任务繁重,对于管制犯、缓刑犯以及假释犯基本上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②到了社区矫正划归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之后,虚管问题若继续延续

4、下去,那当初这项重大刑罚执行改革举措便没有意义,社区矫正也就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综上,虚管才是当前和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有学者经调查也提出“社区矫正执行中存在重帮扶而轻监管”的现象,@虽然我们不赞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重帮扶”的观点,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轻监管”却与本文论证的结论不谋而合。根据上述决定,2015年5月,E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察监督。主要工作方式: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社区矫正专项监督的要求,逐一对E市辖区的各司法所进行检查,包括查阅台账资料、询问司法所工作

5、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检查电子技术设备、实时查看监控情况等。根据上述工作,发现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脱管、漏管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是,囿于当前社区矫正立法的滞后、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基层工作任务繁重等原因,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较为严重的虚管现象。关于本文内容方面,需要说明的两点情况:一、限于人力、时间等原因,此次专项检查总体是采用抽样检查的方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调查,获取了客观材料,归纳总结了社区矫正虚管现象的几个特征(即为实证研究),这些特征是非常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二、限于本文调查的目的,以及调查者自身的能力,我们所论述的社区

6、矫正虚管现象、原因以及提出的对策,并没有面面俱到,而是分别有选择性的对与社区矫正虚管问题联系密切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论证和叙述。一、社区矫正虚管现象的特点分析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不足,疲于应付根据检查,E市目前共有14个司法所,其中有3个司法所负责人的编制隶属于市司法局,其余司法所负责人的编制则隶属于当地镇(街道)。其中设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仅有3个司法所,其余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均是由相关司法所人员兼任,个别司法所则由临时合同工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普法宣传、协助执法检查、调解、法律服务、参与综合治理、社区矫正。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个别

7、乡镇街道的司法所仅有一间办公室,门口却挂有四五张岗位牌,社区矫正工作并非司法所主业,对社区矫正工作疲于应付,多属附带性质。经过调查得知,各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学历、专业知识上也与刑事执法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有学者研究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这己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实,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中所见,社区矫正的内容非常丰富。①在监管方面、矫正方面、提供服务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在美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是本科学历,有的州还要求研究生学历,专业要求一般是获得过刑事司法执法、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训练;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工作人

8、员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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