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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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 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杜绝在应收款项中产生的不良行为,避免经营风险,降低资金成本,发挥和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中的有借方余额的款项。第三条公司总经理是应收款项管理的负责人,业务经办人是应收款项的第一责任人,业务批准人是应收款项的第二责任人。在每笔应收款项发生前都应由经办人签订债权责任书后方可办理具体经济业务,债权责任书必须作为财务凭证附

2、件装订存档。第四条业务经办人的所在部门是应收款项的直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是应收款项的清理监督部门。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二应收款项的事前控制第六条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成立由子(分)公司总经理牵头的、主要中层管理人员参与的往来客户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建立往来客户资信评估制度,确定往来客户授信标准,对公司正常的往来客户核定授信额度,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门执行和通知财务部门监督。各子(分)公司制订的往来客户资信评估制度和对客户应收款项的授信标准及授信额度

3、须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七条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凡不属于“银货两清”的销售方式进行库存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经营行为,应事前充分了解购货(接受劳务)单位的商业信誉、资信程度和付款能力。初次发生购销行为的需事前落实专人进行了解、考察,向公司提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子(分)公司总经理应就考察结果和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召集业务部门、财务经理和经办业务员商讨决定,并形成书面纪要存档。业务部门在公司形成纪要的前提下,由经办业务员与购货(接受劳务)单位洽谈具体事项,草拟经济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4、,按合同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预付账款的事前控制因材料采购确需预付款,必须基于如下前提:①生产经营急需的;②不可替代的;③市场上十分短缺的;④供货方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是合法的;⑤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保证供货的。预付货款前必须事前了解供货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供货能力、资信程度和货物的质量等级,通过网络等方式了解市场货物的供求关系及价格趋势,形成完整的调研资料报子(分)公司总经理,由子(分)公司总经理召集财务经理和经办采购员进行会办研究并形成纪要和调研资料一并存档,对预付货款的方法、时间、首付比例及货物的质

5、保金和质保期限应在纪要中明确。经办采购员根据会办纪要与供货单位进行商务洽谈,草拟经济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其他应收款的事前控制凡不属于购、销产品发生的应收款项都列入其他应收款的范围管理。其他应收款的发生必须附有该笔应收款项产生的文字说明,落实经办人和清理日期,根据不同经济业务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为系统内公司或总公司垫付资金需得到受益子(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门的书面确认,向系统内公司预付款项需说明付款用途和与收款公司的用款协议。由预付账款转入的应收款需附转入原因的详细说明并经

6、公司财务总监批准。不得发生非贸易的应收款项。第十条个人应收款的事前控制个人应收款属于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范围,凡个人应收款的债务人必须是本公司正式职工,非本公司正式职工借款必须有本公司职工提供担保并明确担保责任、清理时间。系统内其他单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借款,必须由其所在公司财务部门书面认可,借款人在借款手续上签字。双方公司交接此项账务的时间不得隔月并注意核对。个人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并附用款预算及预计报账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后,财务部门核对该员工个人往来和预算,报公司财务总监批准。长期驻外或经常

7、出差的职工和驻外下属机构需留备用金的,应制订相应的备用金管理制度,核定备用金额度,下属机构备用金落实专人负责,财务部门跟踪检查。个人借款应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长期拖账不报或经常多借少报的职工应严格控制借款。不允许以他人名义借款和强迫他人为自己借款。原则上不得以公司名义办理信用卡供个人使用,如经总经办同意由公司办理信用卡给个人使用,除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核算外,财务部门每月末必须与银行核对发生额,当时将已使用而未报帐的金额划入使用人在“其他应收款”的帐户中,银行单据作为记帐附件,列入个

8、人借款范围管理。确因业务需要而办理个人帐户的,要有相应的制约控制措施,必要时应提供担保,财务部门必须按月与汇入银行核对余额。公司不得为个人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因私借款。第十一条涉及到应收款项的经济合同必须按总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执行。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必须汇入合同签约单位和合同指定账户或增值税发票出票单位和规定账户。第十二条考察对方单位资信程度、履约能力的责任人与业务经办人员应有制约关系。三应收款项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凡涉及应收款项的合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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