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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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程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往来形成的,尚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第二章相关概念第四条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第五条应收票据是指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

2、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第六条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拔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应收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应收款项的回收。第八条销售处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制定及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等具体事宜。销售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岗位,负责制定客户的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

3、政策执行情况。销售处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应收账款的回收由销售处负责。同时,未贴现或未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到期不能解讫,由财务处配合销售处解决。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由引起经济事项的业务部门负责在付款日起一个月内结算或收回,有特殊情况的,需业务部门出具说明,经主管副总经理和财务副总经理共同批准确认

4、。否则,在经济事项主办人工资中扣回。第九条公司原则上不开展赊销业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条公司财务核算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第十一条应收票据的核算在会计信息化系统应收模块中进行。应收票据增加时必须录入出票人,金额,签发日期和到期日期,摘要等;公司持有的应收票据不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将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公司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第十二条公司财务

5、核算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客户”和“职员”以反映和监督各种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情况。第五章具体要求第十三条财务处负责做好内部稽核制度,不相容职务必须分人管O第十四条销售处负责建立商品销售应收账款台账。销售处按照客户设立应收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第十五条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及时

6、提醒客户或债务人依约付款结算;销售处、运输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引起经济事项的业务部门负责其他应收款的催收结算。对逾期的应收账款,财务处应督促销售处、运输部加紧催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于造成逾期应收款项不能及时回笼的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按公司责任制进行考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后,由财务处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台账以备查和持续催收。第十六条建立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每年年终时,由财务处牵头组织销售部等部门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账目,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7、。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应当从应收款项中抵扣,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额。第十七条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公司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决算日,公司按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期间)损益类帐项。公司与子公司互相往来的款项,在核销之前

8、应该经公司总经理批示,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第十八条严格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公司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销售部及引起经济事项的业务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2、公司外审提出审计意见;3、涉及诉讼的损失,由审计监察处出具法律意见书;4、公司财务处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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