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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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9编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7出质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及传真: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2、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债务人在质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分别约定。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质权人

3、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7第四条出质权利4.1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所列权利出质。《出质权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2《出质权利清单》对出质权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出质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的净收入为准。第五条质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第六条出质登记6.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或进行背书

4、记载的,出质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质权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或背书手续。6.2双方自愿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质权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6.3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质权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变更手续。第七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7.1出质人应当在出质登记或进行背书记载之日起日内,将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给质权人,质权人依据《出质权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据。7.2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依法无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出

5、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给质权人,质权人依据《出质权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据。7.3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将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第八条出质权利凭证的保管8.1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毁损或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8.2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的权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

6、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出质的权利,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8.37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出质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8.4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股权。但转

7、让股权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8.5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8.6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有权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

8、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8.7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权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九条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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