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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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甲方(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单位电话:手机:乙方(质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  话:传  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一章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第1条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2、:□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11第1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金额(大写)(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第2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章质押财产第3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编号为()《动产质押清单》;□编号为()《权利质押清单》;□编号为()《仓单质押清单》;□编号为()《个人储蓄存单质押清单》;

3、□编号为()《应收账款质押清单》;□。第4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第5条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的币种为,金额(大写)。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第三章质押财产的提存第6条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第三方提存;□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第四章违约责

4、任11第1条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2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3条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第六章其他第4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5条本合同甲方份、乙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二部分第一章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第6条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第7条本

5、合同第2条所称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7.1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7.211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16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第1条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具有以下含义:1.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1.2

6、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1.3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第二章质押担保的范围第2条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3条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质押财产

7、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章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第4条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第5条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第6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第7条质押财产如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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