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盘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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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盘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保障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盘点范围(一)存货:指原材料、磨料、燃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辅助材料、结构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半成品、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流动有形资产。(二)资金及有价证券: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三)固定资产:指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生产器具、办公设备等资本支出购置物。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财产盘点工作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负责,财产保管部门

2、负责各自保管财产范围内的盘点组织和执行工作,盘点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必须接受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安排。第四条年终盘点由资产保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盘点计划(包括盘点日期、分工和人员配置)报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核准后,由相关资产保管部门执行,年终盘点为全面清查,不得以抽查方式进行。(一)存货:由存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终全面盘点一次。(二)资金及有价证券:由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于年终全面盘点一次。(三)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终实施全面盘点一次。第五条中期盘点应由资产保管部门自行组织盘点,盘点计划应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参与,盘点结果报送财务部门。中

3、期盘点为全面清查,不得以抽查方式进行。财务部门至少每月应盘点资金及有价证券证券一次,存货保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盘点存货一次,固定资产保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盘点固定资产一次。-16-第六条盘点检查由财务部门根据盘点结果会同资产保管部门检查盘点数据的准确性,盘点检查既可全面详查,也可随机抽查。第七条不定期抽点为核实公司财产的保管及账实相符情况,由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视工作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第三章盘点人员及职责第八条为办理盘点,根据盘点工作需要设置主盘人、盘点人、协盘人、会点人、复盘人及监盘人等负责盘点工作。第九条主盘人负责责任范围内财产盘

4、点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由各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指派人员担任。第十条盘点人负责初盘点计数量,由非财产保管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协盘人负责协助盘点人进行财产盘点及整理工作,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指派财产保管人担任。第十二条会点人负责记录盘点数据,由非财产保管人担任,在财务部门参与的盘点中,由财务人员担任(人员不足时,由工厂或其他部门支援)。第十三条复盘人负责由财务人员或财务部门指派人员担任,根据初盘结果负责复盘工作。第十四条监盘人负责整个盘点过程的监督,部门组织的盘点由部门安排独立于财产保管人外的员工担任,公司组织的盘点由安监部、审计部门等监督部门派员担任。第十五条盘点检查及抽点,亦应设

5、置盘点人、协点人、会点人,其职责同上。第四章盘点准备第十六条资产保管部门将应盘点的财产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格式,由财务部门制定。(一)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二)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三)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16-第十七条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采购、市场营销或物流部门根据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入库单、领料单、退库单、发货单、收货单等,根据单据编制“结存调整表”一式二联将账面数量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量后送报送经管部门。第十八条盘点期间已

6、收到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第五章盘点要求第十九条盘点工作按如下要求进行:(一)盘点应尽量安排在月末最后一日进行。(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予以验收及列账。(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盘点表”一式三联,每小段应核对一次“盘点表”,确认无误后,会点人、盘点人、协点人应于该表上签

7、名,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须重新盘点。(六)盘点完毕,盘点人应根据“盘点表”汇总编制盘点报告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七)年终盘点根据需要可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第二十条委托加工物资应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盘点,财务部门、仓储部门派员参加,其“存货盘点表”一式二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财产保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二十一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一)-16-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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