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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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冲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建立健全移风易俗组织机构,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开展好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殡葬活动。各级国家机关

2、、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共产党员应当带头实行遗体火化。第四条腾冲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民宗、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旅游、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及其它组织,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六条腾冲县民政局设置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殡葬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实施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殡

3、葬管理的规划和各项措施;-6-(三)指导、协调腾冲县殡葬服务单位的工作;(四)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业管理;(五)检查监督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提请民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管理目标责任制,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并对在殡葬改革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化管理第八条根据人口、交通、土地等因素,全县划分为实行火化、推行火化和改革土葬三个区域。(一)腾冲县境内领取工资及退休金的人员死亡后,一律实

4、行火化。(二)腾越镇的8个社区,和顺镇的3个村委会,北海、中和、荷花、清水、马站、固东、滇滩、猴桥八个乡(镇)的坝区村委会,五年内逐步推行火化,并建立公益性公墓。腾越镇的24个村委会十年内逐步推行火化,并建立公益性公墓。(三)界头、明光、曲石、芒棒、五合、团田、新华、蒲川八个乡(镇)和坝区乡(镇)的山区村委会为改革土葬区。村民死亡后,提倡火化,改革土葬,并相应建立公墓区。实行火化区和推行火化区范围内的驻腾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死亡后,一律按照实行火化区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实行火化区

5、内的所有死亡人员应当实行火化,禁止遗体土葬。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推行火化区内的死亡人员,提倡火化,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化。改革土葬区域内应积极宣传火化,搞好土葬的改革管理工作。-6-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尊重其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未经县民政局或公安、司法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拖延

6、尸体处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查找不到亲属的无名尸体,经公安部门勘验认定死因后,由殡仪馆进行火化,所需费用由县民政局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第十三条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第十四条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

7、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鼓励推行火化区域内的死亡人员进行火化,凡在推行火化区内正常死亡的遗体自愿火化的,其火化费由民政局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第十六条实行火化区内火化的死者骨灰,由亲属按殡葬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骨灰寄存或葬入骨灰公墓。要求运送回原籍的由亲属自理,但不得违反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土葬和公墓管理第十七条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第十八条-6-实行火化以外的区域允许土葬。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公益性遗体公墓。

8、公墓的规划建设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每冢坟占地,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第十九条尊重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丧葬习俗,但要在划定的墓地埋葬,并提倡节约办丧事;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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