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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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冲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建立健全移风易俗组织机构,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开展好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殡葬活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共产党员应当带头

2、实行遗体火化。第四条腾冲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民宗、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旅游、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及其它组织,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六条腾冲县民政局设置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殡葬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实施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划和各项措施;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

3、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5-(三)指导、协调腾冲县殡葬服务单位的工作;(四)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业管理;(五)检查监督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提请民政主管部

4、门或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管理目标责任制,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并对在殡葬改革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化管理第八条根据人口、交通、土地等因素,全县划分为实行火化、推行火化和改革土葬三个区域。(一)腾冲县境内领取工资及退休金的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二)腾越镇的8个社区,和顺镇的3个村委会,北海、中和、荷花、清水、马站、固东、滇滩、猴桥八个乡(镇)的坝区村委会,五年内逐步推行火化,并建立公益性公墓。腾越镇的24个村委会十年内逐步推行火化,并建立公益性公墓。(三)界头、明光、曲石、芒棒、

5、五合、团田、新华、蒲川八个乡(镇)和坝区乡(镇)的山区村委会为改革土葬区。村民死亡后,提倡火化,改革土葬,并相应建立公墓区。实行火化区和推行火化区范围内的驻腾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死亡后,一律按照实行火化区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实行火化区内的所有死亡人员应当实行火化,禁止遗体土葬。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推行火化区内的死亡人员,提倡火化,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化。改革土葬区域内应积极宣传火化,搞好土葬的改革管理工作。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

6、"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5-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尊重其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

7、明。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未经县民政局或公安、司法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拖延尸体处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查找不到亲属的无名尸体,经公安部门勘验认定死因后,由殡仪馆进行火化,所需费用由县民政局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第十三条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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