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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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稽查工作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  (一)选案  国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部门转办,互有交办,情报交换或通过微机网络分析筛选有嫌疑的,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对象进行计算机或人工排列后列出稽查重点户。  国税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涉税案件的举报,并填写《举报案件摘要表》,有权根据《举报案件摘要表》直接填写《稽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审批后实施稽查。  (二)检查  税务稽查的检查工作,是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组织稽查人员寮施检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

2、,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将案件移送审理的活动过程。  1.检查前的事项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下列三种情况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要求收件人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取回存档。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事碍稽查的;  2.回避制度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3.询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总是和情况”。也可以对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相关情况。询问的基本要求:  (1)询问当事人,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2)询问当事人时,应有专人记录、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查帐  (1)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规定,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稽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a、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b、调出发票检验;  c、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d、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e、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发票和其他纳税资料时,可采取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检查两种方法。  a、调取帐户及有关资料。根

5、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稽查可以采取通知被查对象将其帐簿、凭证、报表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送交税务机关实施稽查。  b、实地稽查。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计划,可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和货物存放地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人员在实施实地稽查前必须按制度规定向部门领导例行报告,并填制《税务检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批准后实施。否则,纳税人可拒绝检查。  5.证人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证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否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资料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由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

6、没有书写能力的可请人代写,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和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说明更改的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6.取证  调查取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可以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证人用书面的形式提供情况,以取得书面证言。税务机关在帐外调查中为取得证据原件应当向

7、当事人开肯《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设置《证件复制(提取)单》。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必要时对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7.税收保全措施  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庆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验明所有权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单;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查封

8、(扣押)证》,并开肯《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稽查中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向税务机关结清庆交纳的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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