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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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分院制度编号:SADIBJ—HR—201—[2010]0915—A编写人:吴俊红审核人:林国峰批准:韩纪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1.1目的为明确管理权限,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和员工的共同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1.2原则1.2.1用工合法化原则;1.2.2操作规范化原则。1.3适用范围设计院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制度。二、劳动合同的订立2.1劳动合同文本设计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并定期进行修订。2.2劳动合同订立设计院与员工确立劳动关

2、系之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因特殊原因未能订立的,应于设计院与员工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一周内订立。订立时,人力资源部事先起草好拟签约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正本、《岗位认定协议书》、《职务说明书》等,报院领导审阅。2.2.1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员工本人、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本人签字领取,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2.2.2设计院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加盖设计院公章,并经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2.3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员工本人现场订立,员工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设计院加盖印章。人力资源部应保证员工签名的真实性。2.2.4劳动合

3、同订立前人力资源部必须留存受聘员工签名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受聘员工提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2.5所有用工在员工实际到岗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到岗后十五日,逾期未订立导致设计院承担法律责任的,视为用人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的“重大过失”。第9页共9页深圳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分院制度编号:SADIBJ—HR—201—[2010]0915—A2.3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2.3.1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后拟定,由院长确定。2.3.2本办法实施前设计院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2.3.3劳动合同届满后,如设计院与员工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4、,且员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设计院将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3.4若员工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设计院按照与员工沟通好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2.4试用期设计院与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含)的,助理级(含)以上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试用期的,应由用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至人力资源部审核、设计院领导审批;司机、保洁员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员工试用期月工资按照转正后月工资标准的80%发放;试用期后,工资按照转正后月工资的100%发放,特殊情

5、况特殊处理。2.5工作地点设计院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原则上应约定为北京市,特殊情况特殊处理。2.6工作内容与时间为便于管理,设计院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工作内容原则上应约定为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经营类岗位工作、管理类岗位工作或事务类岗位工作。特殊情况特殊处理。2.7薪酬福利为便于管理,设计院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薪酬福利标准应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具体数据以经院领导批准、新员工签字确认的《入职审批表》约定内容为准。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3.1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程序员工拟变更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设计院领导审批

6、。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不接受劳动合同的变更。设计院对员工申请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设计院对员工申请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3.2设计院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第9页共9页深圳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分院制度编号:SADIBJ—HR—201—[2010]0915—A设计院拟变更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并拟定《变更协议》。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不得进行劳动合同变更操作,特殊情况需报经设计院领导批准。员工对劳动合同变更事项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员工对劳动合同

7、变更事项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3.2.1因生产计划调整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如果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人力资源部应在工作岗位变动之前与员工签订《变更协议》。3.2.2如果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给其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对该员工出具《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岗位调整原因,该员工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指标,经员工签字确认后,与之订立《变更协议》。3.2.3设计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实际能力,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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