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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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连平[2009-04-20]共有0条点评  交通银行课题组[1]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法律问题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  我国虽然是当前世界上唯一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但有关法律和政策在金融机构境外及国内综合经营金融特许等方面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这就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和运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特别是2001年以来,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都纷纷跃跃欲试,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试图打通货币市场、证券

2、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1、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通过独资或合资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  这种金融控股集团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通过子公司控股其它金融机构涉足多种金融业务,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此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  2、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

3、体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此类金融控股集团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信托或保险公司,通过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及非金融性实体等子公司,通过子公司参与其它多种金融业务。目前主要有以国有大型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以国有大型保险公司为主体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平安集团、人保集团、人寿保险集团、再保险集团。  3、产业资本向金融业渗透形成“类”金融控股公司  通常,产业、民营资本等非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控股金融机构:一是直接主导或参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二是借国

4、有股东退出之机,受让金融机构股权;二是借增资扩股之机出资,控股金融机构。以这种方式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它通过全资拥有或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非金融性经济实体等子公司,开展多元化经营。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海尔集团、新希望集团等。  4、地方政府重组地方金融机构形成控股公司  相比于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迟缓,地方政府对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更为渴望,希望以金融控股公司提升本地区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成为全国或地区性的金融中心。地方政府通常通过对控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

5、、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以期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天津、北京、上海、福建、安徽、广东、广东等在内的省和直辖市以及深圳、西安、杭州、威海等中等城市都在本地区的长期规划中流露出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集团的想法。  总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实践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表现出我国金融业为了顺应世界潮流,正逐渐探索向混业经营过渡的道路,这种金融创新精神是可喜的。但同时,缺乏指引和约束的发展也令人担心。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这些问题迄今为止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这也凸显了以立法为基础,从设立准入、资本管理、内部治理、风险管理、外部监管等多方面予以制度规范我国

6、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以此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而引发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规模巨大的金融集团动荡更会对我国金融安全、经济平稳发展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现实法律问题  1、立法规范的缺失  尽管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有所发展,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立法,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内部治理、监管机构等基本规则,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法律定位不明,缺乏专门法律制度规范,金融立法严重滞后金融实际发展的现状

7、,不但极大地限制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且在“脱法”状态下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注定先天不足并蕴含着极大的现实和潜在风险。  2、理解认识的模糊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事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称谓和涵义,迄今尚没有一个为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所认同和接受的概念。学术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称谓和定位也不尽相同,有的将之作为金融服务控股公司,有的将之作为企业集团,还有的将之定义为金融集团,理解认识上的混乱对有限监管提出挑战。  3、组建架构不统一  目前,我国己经设立或准备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己涵盖了各种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对于不同类型企业组

8、建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和步骤缺乏相应的限制和规范,也缺乏对设立主体的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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