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房屋破损赔偿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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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勘受损房屋并认真查找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以及咨询建筑专家意见,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一、对被告答辩意见的反驳:第一,对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阐述。被告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的理由是“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查清确认房屋是被告的”,该理由实在是可笑。众所周知,鉴定机构不是房产局需要确认物权人,鉴定机构的任务是对房屋作出专业的鉴定意见即可无需确定产权问题。另外,原告之所以列XX为被告根据的是《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

2、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是被告所说的是根据鉴定报告。第二,关于房屋遭受损害原因。被告掘土建房行为引起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是造成我方房屋成为危房的直接原因与根本决定性因素。我方房屋破裂、地台下陷的原因明显就是被告建高楼导致。首先,被告擅自建房过程中,在已知我方房屋的使用年限等客观情况的前提下本应审慎施工,然而,被告不仅没有对我方房屋采取任何加固防护措施(见《鉴定报告》第8页六原因分析第一点),还在靠近我方房屋宅基地外墙壁不足30公分距离处,使用大型机械野蛮掘土建房,致使我方房屋内墙壁多处断裂,

3、房屋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其次,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所作《鉴定报告》第六原因分析3也明确指出:“因高层建筑基础布置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1.6条的规定,会导致XX房屋西侧沉降、南侧地台下陷、变形,引起地面砖空鼓、渗水,同时在受力构件与围护构件交接处和应力集中处产生裂缝。(见《鉴定报告》第8页)。再次,鉴定报告第二点虽然也提到“该房屋已有一定年期、在温度、应力,的作用下,在房屋外围容易受温度影响部位……”但要知道,我方房屋为私有住宅,正常的使用功能仅仅是作为住房使用。被告掘土建房行为引起的地基不均匀沉降

4、,不是一所住宅正常使用所应有的外部环境。如果没有被告不当的掘土建房行为就不会改变我方房屋正常使用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而如果外部环境不被改变就决然不会产生房屋倾斜、地台下陷、楼板开裂、面砖空鼓等损害。我方房屋已使用20余年,房屋内在质量问题和外界温度变化一直存在,但是却从未出现裂缝就是例证。相反,被告近距离掘土建房突然改变了我方房屋的周边地理属性,才会出现上述严重状况。第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意味着被告建设高层建筑就合法就无需对我方房屋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是证明建设者有建设的资格,而我方对XX是否有建设资格并无异议。取得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者侵害了相邻物权的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成了违法免责的通行证了。二、被告房屋部分建筑已经侵占我方空间,与我方房屋镶嵌,属违法建筑,严重侵犯我方物权。根据《鉴定报告》第七页高层建筑情况调查写明“高层建筑首层外墙距本房屋外墙最近约1米,高层建筑东侧北端上部悬挑部位紧贴XX房屋,XX房屋二层房间2西侧外侧悬挑板已经与其重叠(即廖海桥房屋二层房间二西侧外侧悬挑板镶嵌于高层建筑东侧北端上部悬挑部位外围的围护墙体)。被告建设自己房屋时违法向外扩张,侵占他人空间,属违法建筑,应当向我方承担侵权责任。根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以及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代理人:201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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