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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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的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非法获得情节严重内容提要:《刑法》第253条之一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该条文由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结合上海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收买”与“收受”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并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一、问题的提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的论文关键词:个人信

2、息非法获得情节严重内容提要:《刑法》第253条之一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该条文由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结合上海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收买”与“收受”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并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一、问题的提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的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非法获得情节严重内容提要:《刑法》第253条之一是针对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该条文由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结合上海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收买”与“收受”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并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一、问题的提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的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非法获得情节严重内容提要:《刑法》第253条之一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该条文由2009年2月《刑法

4、修正案(七)》增设,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结合上海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收买”与“收受”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并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赖某,指认犯罪嫌疑人赖某自2006年3月至2009年6月案发之前,伙同他人以成立咨询公司为名,开展帮人讨债寻人、婚外恋跟踪取证、打假等业务。为

5、满足客户需求,犯罪嫌疑人采取跟踪、守候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高价出售,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其中,自2006年初结识某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士官吴某后,约定吴某通过公安内部网查询大量人口信息和客人人住宾馆信息,然后以手机短信、传真及电话等方式告知,由赖某支付一定报酬。赖某获得相关信息后,再转售牟利。经查证,赖某自吴某处共获取信息1万余条,其中自2009年3月至案发之前,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余条,支付给吴某好处费3万7千余元。 该案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来,国内较早适用相关罪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6、。Www.11665.com[1]因《刑法修正案(七)》刚刚出台,且首次以刑法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尚未有相关判例,理论研究也并不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新罪名值得深入探讨。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规定,为了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以下简称“本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是对近年来日益严峻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无端泄露的刑法回应。[2]个人信息被不当采集、随意泄露、任意篡改、恶意使用乃至非法转卖牟利,不仅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害,[3]而且一旦个人信息流人犯罪分子手中而引发盗

7、窃、诈骗、绑架等刑事犯罪,会给公民造成二次甚至三次侵害,成为其他犯罪的源头犯罪。长期以来,我国刑法更侧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侧重对个人财产权、生命权的保护,而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从目前来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远非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能抑制,因此,尽管我国尚未出台作为前置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修正案依然将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人罪,以彰显对公民权利的保护。[4] 由于侵犯个人身份信息的主体、行为性质明显不同,可认为分别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这样的罪名界定。然而,从目前而言,无论

8、是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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