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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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无权处分是民法上的疑难症结,是民法的精灵,它时时刻刻困扰着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1999年《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此条一出,争议纷起。依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债权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易言之,当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该条在逻辑上极为严谨: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欠缺处分权这一生效要件,无权处分债权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2、履行期满,无权处分人仍不能取得处分权的(未得到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若合同已履行,第三人善意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所有人追认无权处分行为时,补足了欠缺处分权这一瑕疵,合同生效,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条颇有责难,认为该条的最大的缺陷是没有兼顾公平,对善意第三人保护不周。权利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无权处分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对买受人极为不公。无权处分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中,法律的公平与逻辑都能保持一致,但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现行《合同法》的无权处分立法在逻

3、辑上极为统一、严谨,只是无法兼顾逻辑和法律上的公平。对法律规范的制定,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为期该条的完善,学术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归结主要有五种观点,争议的核心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债权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这些学说都有其法理依据,但仍未能兼顾逻辑与公平的统一,或动摇了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若持债权合同有效说,如何认定所有人的追认的法律效力?债权合同已经生效,无需追认使之生效;又如何解决善意取得?一物不能并存两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但若持债权合同效力待定或无效说,又

4、无法解决履行不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应尽量在不对民法体系伤筋动骨的前提下,兼顾逻辑与公平,重建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目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2Keywords2一.无权处分的内涵3(一)对无权处分的理解31.对处分的理解32.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4(二)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5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52.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53.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6二.无权处分的外延6(一)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6

5、(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7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7(一)无效说7(二)效力待定说8(三)有效说9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11(一)善意取得制度111.善意取得制度界定112.善意取得的效果12(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21.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22.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23.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124.例外: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于善意取得13(三)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13五.无权处分之后果13(一)有效之后果131.追认权的概念142.追认权的性质143.追认权的行使方式144.追认权行使的对象155.追认权

6、的除斥期间156.追认权行使的选择性和无条件性167.追认之后权利义务关系16(二)无效之后果171.撤回权的概念172.撤回权的构成要件183.撤回权的行使184.撤回权的效力195.无效之法律后果19结语21参考文献22致谢2424论无权处分摘要:无权处分是民法学上非常复杂、非常重要而且争论非常大的问题,王泽鉴先生称其为“民法学上的精灵”可谓名副其实。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提出了“表见处分”的理论来改造“效力待定说”,试图在我国建立比较科学的无权处分制度。本文共五章分三部分讨论了无权处分的相关

7、问题。第一部分包括前言和第一、二章,主要介绍与无权处分有关的概念以及外延。无权处分争议如此之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无权处分的内涵和外延理解不一致造成。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评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学说并得出本文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结论。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存在三个学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以及“有效说”。这三个学说均存在缺陷,相比较而言“效力待定说”更可取,但需要作出改进。本文创造性的提出了“表见处分”的理论用以改造“效力待定说”,是目前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学说。第三部分第四

8、段是关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第四部分第五章是关于无权处分的后果。主要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和善意第三人撤回无效两种法律后果。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包括权利人追认、行为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表见处分,而以上三种情况均不具备的,则合同无效。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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