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行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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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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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物权行为的思考向磊本文只是这学期对物权行为理论读书进行整理的结果,并没有作者自己的创造。中国是一个继受法国家,回顾这一个半世纪的历史长程,美雨欧风、西学东渐、世事动荡、人心不古,特别是二十世纪后半期若干浩劫,更是将这个民族的世道人心推向风雨飘摇之境。在法学、尤其是在私法上,我们不得不尴尬的承认,中国是没有私法传统的,而我们在私法上又主要继受德国民法的一套概念体系和解释框架,这一套学说体系又以其高度的抽象性、严谨的逻辑性著称,这就决定了一个后进国家在学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误读的发生。此处可从严复翻译《法意》一书的事例中得到证

2、明,事实上,这也是不可避免的。祥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本文是对国内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所持意见的对比阅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笔者也比较多的参考了两部学者建议稿主持者梁彗星老师和王利明老师的相关文章,此外,孙宪忠老师的《物权法论》和《中国物权法总论》的相关部分是给我启发最多的。最后,笔者也参考了台湾学者的相关论述。由于笔者不懂德语,无法参考德国学者的原著,只能对这一问题在逻辑和功能上进行比较。一、物权行为理论溯源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虽一般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始作俑者是萨维尼,但在萨维尼之前,德国私法

3、的两大发现却是直接促成物权行为的重要因素。一是学说汇纂体系关于民事权利制度的研究。在罗马法以及法国民法体系中并没有物权这一概念,当然也没有物权、债权及其它民事权利的区分。但是在学说汇纂体系中,各种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和债权已经有了清晰的区分。由于物权这一概念的产生,使得人们清楚的认识到在交易行为中债权变动或其它的事实并不当然引起物权变动,从而在物权和债权之间开始了不同的制度建设。这时,学说汇纂体系理论已开始提出物权变动的名义与形式之间的区分,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页27

4、1。这与不区分债权与物权、不区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法国民法的做法已有了巨大差别。另一是胡果等人提出并发展的意思表示理论,以及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理论的核心,是把私法效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自己的内心意思,这样,意思表示理论就第一次科学的揭示了民事权利的设定、移转以及消灭的公正的根据。正是在这两大发现的基础上,萨维尼提出了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变动的形式中包含了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和废止为效果意思;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是以独立的法律事实表征出来的,它作为结果行为,不论其

5、效果意思还是法律依据,均不同于债法上的原因行为。所以物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理论基础,其实来源于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事实分析。在支配权与请求权、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明确区分的情况下,物权处分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以及根据这一意思表示形成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为当然之理。此外,在萨维尼之前,学者们对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更细致的分类,没有把不同的民事权利变动与当事人不同的意思表示联系起来,此种“泛意思表示论”经由物权行为理论的发展,将私法上的意思表示分为物权法上的意思表示、债法上的意思表示、亲属法上的意思表示等。正是

6、因为萨维尼的这一发展,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理论才彻底的建立起来,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效果都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找到了客观依据。这样,德意志法系完全从旧罗马法的民法体系中区分开来了。二、物权行为的理论内容在现代德国法学中,法学家们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61以下。1.区分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即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则依据独立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2.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要依据一

7、种客观能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根据德国法学的通说,这种表现物权意思的一般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但因为物权的独立意思是一个客观存在,故在登记和交付以外也可能有物权的独立意思,比如《德民》873条第2款的规定。3.抽象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抽象性原则的本质,是处分行为独立的达到其法律上的效果。三、物权行为理论范式的基本特点及价值在物权行为理论提出并被立法采纳之后,不论是民法典还是民法学理论,都出现了一个不同于罗马法体系的新模式,即物权与债权明确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明确区分的模式。这一模

8、式的基本特点是:(1)确定物权的独立意思表示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且把建立在这一意思表示基础上的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正当性基础。(2)确定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界限在物权法律行为生效之时,而不是在债权法律行为生效时。(3)确定物权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必须符合物权排他性的要求,因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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