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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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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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未参加公费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以户口薄为准)为单位参加。不以户(残疾人、特困人员除外)为单位参加,不予享受合作医疗保障待遇。参合人不应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如同时参加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待遇。参合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医

2、疗保险不受本《暂行办法》限制。参加合作医疗又同时购买商业保险的,可以享受合作医疗应有的保障待遇。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监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主要职责是:第25页共25页(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三)拟定年度筹资标准、收缴办法及报销待遇;(四)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各项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审计。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决策;(二)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业务开展等实施监督、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指导全区各镇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报名、收缴、录入、核对、统计等工作;(四)开展调查研究,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为制定决策提供依据;(五)指导镇(街)、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

4、业务;第25页共25页(六)每年公布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报销方案;(七)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八)依规收集、统计、核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数据,定期上报省、市有关部门;(九)依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进行审批、管理;(十)依规审批全区异地就医、特殊就医个案;(十一)解释、处理合作医疗信访、投诉;(十二)协助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特殊群体参合核对工作。区卫生局作为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机

5、构,具体负责有关事务。中国人寿保险番禺支公司作为经办机构,根据有关协议承担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镇(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镇(街)领导任主任,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1~3人负责日常工作,经办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镇(街)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本地区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25页共25页的宣传、发动、筹资、收缴、录入、划款、中途参保、解释政策、协助管理村卫生站、公示本镇(街)基金收支情况、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环节等工作。第六条 村委负责本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报名

6、、筹资、收缴、统计、核对、解释政策、协助管理村卫生站、公布本村基金收支情况、公示报销人员名单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七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村集体扶持、区、镇(街)两级财政资助、基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第八条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当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医疗保障待遇等方式解决。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430元/人·年,其中区

7、、镇(街)财政各补助125元,其余180元由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经区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核定的特困人员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解决(具体由区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负第25页共25页责落实)。对区认定的经济发展缓慢村,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60元,其余由区、镇(街)财政再各补助50%。第十条 政府资助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的村委报名、缴费和确认。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收缴,一

8、经缴纳,不予退还。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年度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保障有效期内享受的保障待遇有: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未成年人意外门诊报销和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犬、猫等动物至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定额补助、七种重疾补助、六种儿童重疾补助。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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