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安全验收预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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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性安全评价根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的要求,为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证性和严肃性,公司组织了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照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了“安全检查表”,并多次到生产现场,对照该项目的实际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检查。5.1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性单元5.1.1安全检查表法检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运用安全检查表法检查本项目法律法规符合性方面的要求,详见表5.1-1。表5.1-1项目合法性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执行国家审批制度和规定1.1项目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1.3建设项目应通过环保部门审批1.4项目应有机组调试及运行的汇报及检查报告1.5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1.6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条2证照、文书2.1是否有营业执照并定期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2项目应有土地使用证和其他相关的土地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1 2.3是否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4防雷设施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检测《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2.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是否经有相应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1.2检查结果本节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本项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性进行检查,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文件、证照文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5.2安全预评价及初设中提出的主要安全对策措施落实情况5.2.1安全检查表法检查本节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初设中提出的主要安全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见表5.2-1。表5.2-1初步设计提出的主要安全对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表序号提出的主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备注1各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执行。建(构)筑物最小间距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1)设置必要的和合适的消防设施。变压器室和配电间装有移动式灭火器。2)电缆沟道、夹层、电缆竖井各围护构件上的孔洞缝隙均采用阻燃材料堵塞严密。3)所有穿越防火墙的管道,均选用防火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1)2根据要求,对运行中的噪声、振动及电磁干扰,均采取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尽量降低各种危害及电磁幅射,降低噪音;对于振动剧烈的设备,从振源上进行控制,并采取隔振措施。21 31)高压电气设备周围设防护遮栏及屏蔽装置。2)所有设置检修起吊设施的地方,设计时均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起吊距离,防止发生起重伤害。1)41)建筑物工作场所、设备及场区道路照明满足生产及安全要求,照明度充足。2)所选设备及材料均满足光伏电场运行的技术要求,保证在规定使用寿命内能承受可能出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影响。3)所有设备均坐落在牢固的基础上,以保证设备运行的稳定性;设计中做到运行人员工作场所信号显示齐全,值班照明充足,同时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的良好性能。4)其它防火、防机械伤害、防寒、防潮等措施符均合国家的有关规定。1)5.2.2检查结果本节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本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初步设计中提出的主要安全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本项目落实了相关的安全对策措施。5.3项目选址、自然条件、周边环境及平面布置单元安全评价1)项目选址、自然条件安全评价该项目的选址、自然条件评价见表5.3-1。表5.3-1项目选址、自然条件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光伏发电站宜建在地震烈度为9度及以下地区《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4.0.8条2光伏发电站的站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交通运输方便;2协调好站内与站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3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4方便施工,有利扩建;5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6减少场地的土石方工程量;7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7.1.4条21 3地面光伏发电站的主要进站道路应与通向城镇的现有公路相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还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站区内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站内主要道路可采用碎石泥结路面、混凝土路面或柏油路面。《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7.1.7条4光伏发电站站区的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地标高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不设大堤或围堤的站区,升压站(或开关站)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m。2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方便。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以达到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的目的。3应使工程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措施费用最少,并使填方量和挖方量接近平衡。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4站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以能较快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来确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7.1.8条5大、中型地面光伏发电站的逆变升压室宜结合光伏方阵单元模块化布置,采用就地布置方式。逆变升压室宜根据工艺要求布置在光伏方阵单元模块的中部,且靠近主要通道处。《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7.2.4条6工艺管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艺管线和管沟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管沟一般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之外。2电缆不应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3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7.2.5条小结21 建设项目库区周边环境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等规范的要求。2)项目周边环境评价本项目北侧为和东侧为,南侧和西侧为。小结XX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周边区域空旷,无遮挡,且光照时间长。表5.3-2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光伏发电站的站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发电站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站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规划,对站区供排水设施、交通运输、出线走廊等进行研究,立足近期,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7.1.1条2光伏发电站的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可由以下部分组成:1光伏方阵;2升压站(或开关站);3场内集电线路;4就地逆变升压站;5站内道路;6其他防护功能设施(防洪、防雷、防火)。《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7.1.3条3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5.1.1条4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5光伏发电站宜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该设施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等,并能相互联动。《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7.3.1条6安装于室外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采取雷电保护、防尘、防雨、防冻等措施。《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7.3.2条5.4太阳能电池组件及附属设施单元安全评价表5.4-1太阳能电池组件及附属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21 序号检查项目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备注1大、中型地面光伏发电站的发电系统宜采用多级汇流、分散逆变、集中并网系统;分散逆变后宜就地升压,升压后集电线路回路数及电压等级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1.1条2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的设计电压应高于光伏组件串在当地极端气温下的最大开路电压,系统中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的最高允许电压应不低于该设计电压。《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1.3条3光伏发电系统中逆变器的配置容量应与光伏方阵的安装容量相匹配,逆变器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功率应不小于其对应的光伏方阵的实际最大直流输出功率。《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1.4条4光伏组件串的最大功率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逆变器的最大功率跟踪电压范围内。《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1.5条5独立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容量应根据负载所需电能和当地日照条件来确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1.6条6光伏方阵设计应便于光伏组件表面的清洗,当站址所在地的大气环境较差、组件表面污染较严重且又无自洁能力时,应设置清洗系统或配置清洗设备。《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1.7条7光伏发电站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可分为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和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2.1条8用于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19964的规定,并具有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连续可调功能。用于大、中型光伏发电站的逆变器还应具有低电压穿越功能。《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3.5条21 9汇流箱应具有下列保护功能:1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2汇流箱的输入回路宜具有防逆流及过流保护;对于多级汇流光伏发电系统,如果前级已有防逆流保护,则后级可不做防逆流保护。3汇流箱的输出回路应具有隔离保护措施。4宜设置监测装置。《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3.12条10光伏方阵可分为固定式和跟踪式两类,选择何种方式应根据安装容量、安装场地面积和特点、负荷的类别和运行管理方式,由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4.1条11光伏方阵采用固定式布置时,最佳倾角设计应综合考虑站址当地的多年月平均辐照度、直射分量辐照度、散射分量辐照度、风速、雨水、积雪等气候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光伏方阵的倾角宜使倾斜面上受到的全年辐照量最大。2对于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光伏方阵的倾角宜使最低辐照度月份倾斜面上受到较高的辐照量.3对于有特殊要求或土地成本较高的光伏发电站,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光伏方阵的设计倾角和阵列行距。《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4.3条12光伏方阵支架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保证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符合抗震、抗风和防腐等要求《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8.1条13组件接线盒出口处的连接线应向下弯曲,防雨水流入接线盒《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CECS85-96)21 14支架构件宜采用钢材,材料的选用和设计指标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6.8.2条21 5.5电气系统单元安全评价5.5.1安全检查表法检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运用安全检查表法检查本项目电气系统单元的符合性,详见表5.6-1。表5.6-1电气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变电室及高、低压配电装置1.1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严禁采用门闩《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第7.1.4、7.1.5、7.1.8条1.2电气配电间外要有安全警示标志1.3屋内、屋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1.4电气配电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1.5电气配电间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6配电装置室应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事故通风装置1.7电气设备间的照明照度应符合标准规定1.8应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1.9变电室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1.10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1.11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项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1.12有规定的警示标志和工作操作标志1.13绝缘工具、用具摆放整齐,定期测试,并有合格证2变压器21 2.1光伏方阵内就地升压变压器应按下列原则选择:1应优先选用自冷式、低损耗电力变压器。2升压变压器容量可按光伏方阵单元模块最大输出功率选取。3可选用高压/低压预装式箱式变电站或由变压器与高低压电气元件等组成的敞开式设备。对于在沿海或风沙大的光伏发电站,当采用户外布置时,沿海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风沙大的光伏发电站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4就地升压变压器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或分裂变压器。5就地升压变压器宜选用无励磁调压变压器。《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1.3条2.2光伏发电站发电单元接线及就地升压变压器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2逆变器—就地升压变压器接线方案应根据光伏发电站的容量、光伏方阵的布局、光伏组件的类别和逆变器的技术参数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2一台就地升压变压器连接不自带隔离变压器的逆变器为两台时,宜选用分裂变压器。《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2.1条2.3光伏电站站用电系统的电压宜采用380V。《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3.1条21 2.4站用电工作电源引接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1.当光伏发电站有发电母线时,宜从发电母线引接供给自用负荷。2.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由外部电网引接电源供给发电站自用负荷。3.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就地逆变升压室站用电也可由各发电单元逆变器变流出线侧引接,但升压站(或开关站)站用电应按本条的第1款或第2款中的方式引接。《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3.3条2.5站用电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宜引接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1.当光伏发电站只有一段发电母线时,宜由外部电网引接电源。2.当发电母线为单母线分段接线时,可由外部电网引接电源,也可由其中的另一段母线上引接电源。3.各发电单元的工作电源分别由个子的就地升压变压器低压侧引接时,宜采用邻近的两发电单元互为备用的方式或由外部电网引接电源。4.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间宜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3.4条2.6站用电变压器容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站用电变压器容量不宜小于计算负荷的1.1倍。2.站用电备用变压器的容量与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3.5条2.7站用电装置的布置位置及方式应根据光伏发电站的容量、光伏方阵的布局和逆变器的技术参数等条件确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3.6条321 3.1光伏发电站的升压站(或开关站)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及《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的规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5.1条3.2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变电站负荷性质、环境条件、运行维护的要求,选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占地省的设备和布置方案。《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3.2条4无功补偿装置4.1光伏发电站的无功补偿装置应按电力系统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和便于调整电压的原则配置。《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6.1条4.2无功补偿装置设备的型式宜选用成套设备。《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6.3条4.3无功补偿装置依据环境条件、设备技术参数及当地的运行经验。可采用户内或户外布置型式,并应考虑维护和检修方便。《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6.4条5电气二次5.1电气二次设备应布置咋爱继电器室内,继电器室面积应满足设备布置和定期巡视维护的要求,并留有备用屏位。屏、柜的布置宜与配电装置间隔配列次序对应。《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7.3条5.2升压站内各电压等级的断路器以及隔离开关、接地开关、有载调压的主变分接头位置及站内其他重要设备的启动(停止)等元件应在控制室内监控。《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7.4条5.3光伏发电站逆变器、跟踪器的控制应纳入监控系统。《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7.6条21 5.4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应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对发电站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监控。2.应满足电网调度自动化要求,完成遥测、遥信、遥调、遥控等远动功能。3.电气参数的实时监测,也可根据需要实现其他电气设备的监控操作。《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7.7条6电缆及电缆敷设6.1光伏发电站电线、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电线、电缆截面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确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9.1条6.2光伏组件之间及组件与汇流箱之间的电线、电缆应有固定措施和防晒措施。《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9.3条6.3电缆敷设可采用直埋、电缆沟、电缆桥架、电缆线槽等方式。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并满足最小间距要求。《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9.4条6.4电缆沟严禁作为排水通路。《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9.5条7接入系统7.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应根据光伏发电站的容量及电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9.1.1条7.2光伏发电站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公用电网的电能质量要求。《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9.1.2条7.3光伏发电站应具有相应的继电保护功能。《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9.1.3条7.4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应具备与电力调度部门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并网双方的通信系统应符合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对电力通信的要求。《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9.1.4条21 8直流系统8.1光伏发电站宜设蓄电池组向继电保护、信号、自动装置等控制负荷和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断路器合闸机构及直流事故照明等动力负荷供电,蓄电池组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4.1条8.2蓄电池组的电压可采用220V或110V。《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4.2条9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9.1光伏发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泵、火灾探测报警、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类负荷供电。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3.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14.6.1条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站主控室、配电装置室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2.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连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3.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14.6.2条10过电压保护和接地10.1光伏方阵场地内应设置接地网,接地网除应采用人工接地极外,还应充分利用支架基础的金属构件。《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8.3条10.2光伏方阵接地应连续。可靠,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8.4条11电气安全管理21 10.1是否建立“两票三制”执行情况《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第3条10.2电气安全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是否制定10.3是否已制订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检修制度、试验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等10.4电工作业人员是否已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10.5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4条5.6消防系统单元安全评价5.6.1安全检查表法检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运用安全检查表法检查本项目消防系统单元的符合性,详见表5.6-1。表5.6-1消防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2.2.1条21 2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2.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损和机械损伤;3.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2.2.2条3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3.4.1条4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3.4.2条5是否通过了消防验收《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5.6.2检查结果本节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本项目消防系统进行检查,本项目消防系统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5.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单元安全评价5.7.1安全检查表法检查本报告仅从作业现场有害因素出发,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运用安全检查表法对本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单元进行检查评价,详见表5.7-1。表5.7-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单元安全检查表21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监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3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4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职业监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5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4.2条6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6条7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第6.2.3条21 5.8安全生产管理单元安全评价5.8.1安全检查表法检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运用安全检查表法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单元的符合性,详见表5.8-1。表5.8-1安全生产管理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备注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1.1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五条1.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七条1.3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221 2.1建立、健全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3编制了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等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2.6有各项安全管理实施执行的记录和台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3人员管理、安全培训3.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1 3.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3.3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3.4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5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3.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5.9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单元安全评价5.9.1安全检查表法检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运用安全检查表法检查本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单元的符合性,详见表5.9-1。表5.9-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备注1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3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21 4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6应急预案措施内容全面,包括报警、现场指挥、现场处理、伤员医疗急救、警戒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8明确了应急演练的时间和程序要求9对预案进行分级,明确向社会求援的程序步骤10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1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12应急救援预案应到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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