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f章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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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79F章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一k摘要:木文主要介绍了第279F章主要内容。(第279章第9(3)条)[2004年7月1日](本为2004年第76号法律公告)第279F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79F章第2条释义在本命令屮,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公开考试”(publicexamination)指一(a)香港中学会考;(b)香港高等程度会考;(c)香港高级程度会考;或(d)常任秘书长认为颁授的成绩与在(小、(b)或(C)段所提及的考试屮取得的成绩相等的任何考试;“指明院校”(specifiedinst

2、itution)指以下任何院校一(a)由《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设立的岭南大学;(b)由《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设立的香港教育学院;(c)由《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设立的香港大学;(d)由《香港理工大学条例》(第1075章)设立的香港理工大学;(e)由《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设立的香港中文大学;(f)由《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设立的香港浸会大学;(g)由《香港城市大学条例》(第1132章)设立的香港城市大学;(h)由《香港演艺学院条例》(第1135章)设立的香港演艺学院;(i)由《香港科技大学

3、条例》(第1141章)设立的香港科技大学;(j)由《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设立的香港公开大学;(k)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任何专上学院;“科学实验室”(sciencelaboratory)的涵义与《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展法例A)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学校工场”(schoolworkshop)的涵义与《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获豁免学校”(exemptedschool)指符合以下规定的学校—(a)提供幼儿、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以外的任何教育课程;及(b)并非全

4、部或局部由政府津贴所资助。第279F章第3条关于费用的豁免获豁免学校及其拥有人、校董、校监、校长及教员,在符合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条件下,均获豁免受该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第279F章第4条关于雇用教员的豁免(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获豁免学校及其校董、校监及校长,在符合附表2第2部所指明的条件下,均获豁免受该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2)第仃)款所指的豁免并不就以下的人而适用一(a)须在教学过程屮于科学实验室内进行或督导实验或示范的人;(b)须在教学过程中于学校工场内进行或督导实习活动的人;或(C)须任教体育科的人。第

5、279F章第5条关于教员资格的豁免(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获豁免学校的教员,在符合附表3第2部所指明的条件下,均获豁免受该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2)第(1)款所指的豁免并不就以下的教员而适用一(a)须在教学过程中于科学实验室内进行或督导实验或示范的教员;(b)须在教学过程中于学校工场内进行或督导实习活动的教员;或(c)须任教体育科的教员。第279F章第6条关于校长的豁免获豁免学校的校董、校监、校长及教员,在符合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条件下,均获豁免受该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第279F章第7条关于假期及授课吋间的豁免获

6、豁免学校及其校董、校监及校长,均获豁免受附表5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第279F章附表1费用[第3条]第1部获豁免的条文1.本条例第14(1)(d)、(g)及(p)条(拒绝为学校注册的理由)。1.《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的以下条文一(a)第61条(禁止收取费用总额以外的其他费用);(b)第62(1)条(缴费方法);(c)第65条(批准更改费用);(d)第66条(禁止未经常任秘书长准许而收费);(e)第67条(展示证明书的职责)。第2部豁免条件1.教育课程的费用总额须按每月等额计算。除第一期的费用外,毎期的费用须在该教育课程进行期间

7、的每月的首个上学日或之后收取。2.每个提供的课程的费用总额(包括每期的费用及期数)均须在获豁免学校的校舍内的显眼处展示。3.在缴付费用后,学生须获发正式收据,该收据须盖上获豁免学校的印章及由该校校监签署,并须载有以下资料一(a)在该校的注册证明书或临吋注册证明书内指明的学校名称;(b)学生姓名;(c)课程名称;(a)在该校的注册证明书或临时注册证明书内指明的在校舍内的上课地点;(a)收取费用的口期及款额;及(a)缴付费用所涵盖的月份。4.学生在报读任何课程前,须获发一份载有课程详情、费用、获豁免学校的校长及教员的资料和退款政策及程序的单张。第

8、279F章附表2庭用教员[第4条]第1部获豁免的条文本条例的以下条文一(a)第39(2)(d)及(e)条(校监的职责);(b)第42条(教员须为检定教员或准用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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