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填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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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009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填报说明    2009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录入表包括:信息维护、行政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人员)、财政拨款(在职干部、在职工勤、离退干部、离退工勤)、财政补助(在职干部、在职工勤、离退干部、离退工勤)、退职人员、遗属、临时人员、运动员、补充数字、医疗机构、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日常消耗品、固定资产。  单位须对下发软盘中已有的数据进行核对、更新、修改,对于新增的基础信息须逐项填报。  部分混编单位,已按人员编制对单位进行了拆分。每个被拆分单位需按编制情况在末级分别填写单位信息维护表、在职和

2、离退人员信息表,其他表格自行选择一个末级单位填写即可。事业单位全部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可直接在部门下“行政单位”栏目中填报。事业单位如有部分人员执行公务员结构,在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信息中”分“事业结构”和“公务员结构”分类填报。  一、单位信息维护表包括单位性质、级别、编制等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和“单位性质”已在下发数据中设定,单位不能更改。  2、“单位级别”:填正厅、副厅、正处、副处、科级。  3、“编制数”:行政编制按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批准的单位行政编制数填列,原单列编制中的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现并入行政编制填列,工勤编

3、制填机关工勤人员编制,专项编制填省下专项编制,事业编制数按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填列。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市编办批准的控制数分别在“编外聘用人员长期控制数”、“编外聘用人员临时控制数”填列。  4、“机构、编制批准文号”:涉及单位机构、编制的所有文件文号均应填列。  二、行政单位表根据人员性质不同情况分为在职人员、离退人员两张表进行填报统计。反映市级行政单位(含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的基本情况,由部门分单位按人填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基本信息  1、“工作单位地址”:在职人员填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址。离退休人员填离

4、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址。  2、“参加工作时间”:填参加工作年、月、日。  3、“进入本单位时间”:填进入本单位工作年、月、日。  4、“人员来源”:按人员进入本单位形式填过渡、招考公务员、调任、军转干部、其他。  5、“人员身份”:按人员实际身份填公务员、参公、依公、工勤。  6、“职务(岗位)”:在职人员按实际任职选择填写。非在岗人员按离岗前职务填列。  7、“级别”、“档次(岗位)”:按实际级别和档次(岗位)填写。  8、“在岗情况”:按实际情况分别填在岗、试用期、提前离岗、等待分配、带薪学习、长休、病休、其他。  9、“离退休时间”:按正式离

5、退休时间填至年、月、日。  10、“离退休情况”:根据本人实际分别填离休、退休。  (二)人员工资信息  在新老工资制度、津补贴政策交替过程中,行政单位(包括参公、依公)人员工资存在新工资新津贴、老工资新津贴、老工资老津贴三种类型。为方便录入,软件中根据人员工资、津补贴类型分设三个窗口。市级行政单位已完成公务员登记并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补贴人员选“新资新贴”填列,未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但实行规范津补贴的人员选“老资新贴”填列,没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补贴的人员填“老资老贴”。  1、“职务(技等)”、“级别(岗位)”:按个人实际核定的标准填列。  

6、2、“试用期(学徒)工资”:填试用期、学徒人员工资。  3、“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实行规范津补贴人员按人员职务根据市人事局核定的标准填列。  4、“特殊岗位津贴”:规范津补贴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留的津补贴项目。  5、“警衔津贴”:按本人实际享受标准填列。  6、“回民伙食补贴”:回民按实际补助标准填列。  7、“独生子女补贴”:按月标准7.5元/人填列;夫妻双方只有1人有正式工作的按月标准15元/人填列。  8、“基础(奖金)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按个人实际工资和补贴标准填列。  9、“新增岗位补贴”:按有关规定填列2

7、003年4月1日起执行的新增岗位补贴。  10、“保留津贴”:填1993年工资改革后保留的津贴,按人均33.5元/月填报。  11、“午餐补助”:按实际执行标准填报,人均最高不得高于108元/月。  12、水煤电补贴:按人均20元/月填报。  13、下基层补助:行政主管部门按人均30元/月填报。  14、其他津补贴:填市下派任职村干生活补贴300元/月。  15、“粮差”:按1993年工资改革后保留的数额填列。  16、“其他”:填列上述未包括的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但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17、“06年工改前历次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

8、06年以前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18、“06年工改后历次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06年以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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