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认定57条“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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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已认定的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合同名称条款内容审查意见、理由和依据31一、《商品房买卖合同》1.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①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②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①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格式条款中,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对等,出卖人明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31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②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2%向

3、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违约金。③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312.检测费用由买受人垫付,如经检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

4、,由出卖人承担检测费用;如经检测,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返修部分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其余合格项目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该条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3.出卖人

5、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赔偿装饰、设备的差价。该条款免除了出卖人责任。《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四)违约责任。此格式条款中仅规定了出卖人赔偿装饰、设备的差价,不符合规定。314.约定日期起15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0.1%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日期起15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

6、按下列第1、2、3项处理: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③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登记3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未提供相关办证的资料或未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的责任,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参照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预售

7、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格式条款中,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对等,出卖人明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315.补充协议买受人确认:买受人不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为由提出退房《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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