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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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岭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各方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发〔2017〕30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5〕6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温岭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用于我市服务业相关领域扶持补助与政策奖励兑现。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

2、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请条件第四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物流运输业、休闲服务业、重点专业市场、中介技术咨询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重点行业;重点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划编制、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发展、宣传推介、考察培训、行业规范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补助事项等。金融业和商贸流通业的扶持政策-6-按相关主管部门政策执行。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纳入限额上统计、账证健全、查账征收或在本市投资建设的服务业企业。激励政策的享受建立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3、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凡违反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不予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二)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贡献总额,其中项目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品牌培育、公交车、农(渔)家乐、旅游地接、各类市场等可不受企业规模(即非规上)和地方贡献限制,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企业同一补助内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三)所涉及的首次被评为某项荣誉是指企业在奖励年度初次获得该项荣誉或通过复评,且该事项未获资金奖励。企业获得的奖励、

4、补助资金应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第三章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第六条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由企业提出申请,镇(街道)签署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第三产业办公室汇总,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承诺书;-6-(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补助申请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上一年度第4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五)国、地税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税收入库证明(剔除规费、基金)或完税凭证;(六)其他所需材料(包括:评估报告、评级证明、批复文件、发票等相关证明)。上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按统一标准装订成册。第七条审查标准:(一)符合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5、;(二)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发〔2017〕30号)、上级或市里其它有关服务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四)当年未被税务稽查部门处罚;(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六)符合市第三产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应通知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第八条-6-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第三产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具体内容和截止时间参照通知要求。企业上报的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三产办,市三产办汇

6、总初审后,提供拟奖励(补助)企业名单及奖励(补助)金额汇总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审定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补助)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第九条公示无异议,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引导资金。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应及时报送用款计划、收取收款收据,并及时足额将引导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将支付凭证按分户明细备份,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制度入帐、按规定使用。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按上款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助)项目。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引导资金的预算计划:每个预算年度,市第

7、三产业办公室应向市财政局提出次年引导资金的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作次年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应在预算额度内统筹综合使用,当年项目申报的金额超额度的,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共同研究奖励方案。第十一条引导资金的绩效目标:-6-获得引导资金奖补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第三产业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获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纳税增长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市第三产业办公室每年选择部分引导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绩效评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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