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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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做强做大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发展服务业新领域,对2010年出台的我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具体扶持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向(一)按照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的要求,促进我市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创意中心、消费中心、运营中心的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突出支持新金融组织、进入国家行业标准前列的物流企业、进入国家队的服务外包企业、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促进销售收入上台阶的商贸商务企业、进入社区服务领域的连锁企业、形成税收规模的楼宇经济以及文化、电

2、商、信息、健康、养老等新兴服务企业;(二)支撑我市服务业发展“5568”目标实现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县区(基地)、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三)服务业发展先进地区、单位、企业以及各服务行业排行榜企业和服务品牌;(四)省对市有关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和发展事项;(五)服务业发展能力建设,包括服务业重大规划和课题、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品牌建设和推广、诚信促进、标准化制定与推进、培训体系建设、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支持服务业发展有关的其它事项,占资金总额3%的工作经费。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标准(一)培植服务业优强企业第一

3、条对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再给予20万元奖励。第二条对省、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和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内企业,凡新增投资市服务业重大重点项目,从申报当年始连续三年,按完成建设合同价的1.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条对服务业领域非龙头企业,凡新增投资市服务业重大重点项目,按申报当年完成建设合同价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四条 对服务业企业全年税收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五条 对每年市服务业发展蓝皮书公布的

4、服务业行业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等排行榜中,位居前十位且社会信用优良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二)促进服务业新兴行业发展第六条 全省金融商务区之外,新设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担保公司、交易所等法人机构,新设实际认缴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合伙制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扶持。8第七条 对单栋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和2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机构一次性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同一行业企业占入驻面积30%以上的,给予楼宇管理机构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第八条 对在本市注册成立的

5、自主创新、自主品牌电子商务企业,建设企业对消费者(B2C)平台,年税收首次突破300万元和6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第九条对我市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在我市挂牌),年吨位数每净增400吨位奖励20万元,当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第十条以连锁经营方式进入全市社区、集镇的便民店达30个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以后每累计增开一个标准门店补助2万元。第十一条对保持就业100人及以上的文化产业企业,从实际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主营业务计税收入的2%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对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信用评估、检验检测、中小企业融资、专

6、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当年始连续两年每年给予30万元扶持。(三)创建南昌服务品牌8第十三条 持续开展全市服务业品牌创建活动,对创建中每年位列前十位的服务品牌,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统筹组织“南昌服务品牌”的集中对外推介展示宣传。第十四条 对于新引进世界100强和国内行业十强的服务业企业,且单独在南昌设立分公司的,一次性给予南昌分公司50万元的奖励。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国家4A或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但已享受过奖励的国家4A级物流企业晋升为5A级的,晋升当年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国家部委或权威机构确定的其他行业最高星级(级

7、别)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第十六条 对推进我市服务业标准化,参与起草制订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奖励30万元。第十七条在服务业各领域每年获得的上级奖励基础上,评出南昌市服务业增光奖10个,对获奖单位(个人)各奖励5万元。第十八条每年创建和表彰全市服务业先进县区3个(各奖励10万元)、先进单位10个(各奖励5万元)、明星企业10个(各奖励5万元)、诚信单位10个(各奖励5万元)和服务明星10人(各奖励5千元)。其中服务业先进县区和先进单位在全市服务业大会上由市政府表彰,服务业明星企业、诚信单位和服务明星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通报表彰。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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