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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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摘要:我国即将出台社区矫正法,当前讨论社区矫正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综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及在我国当前的状况,阐述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一系列立法、执法的问题,并同时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将更有利于加固执政党执政基础,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关键词:概念;创制沿革;现状;办法;意义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  社区矫正制度又为社区矫治,随着判刑实践、监狱政策、缓刑、假释监督制度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也在快速发展,从而使对其的界定落后于

2、实践,其概念也含糊多义,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杜菲认为,迄今为止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只是“盲人摸象,未能一窥全貌”①。在我国其是指与监禁性的刑罚方式相对的一种非监禁性的刑法执行方法,是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之中,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之下,于一定的期限内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强制其参加相关的有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从而改善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解除其恶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这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定义,也是对我国社区矫正

3、制度最权威、正面的解释。  二: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创制沿革  国民党统治时期,沿袭清末政府效仿日本立法,也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但对于社区矫正实践方面却欠缺考证的资料。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回村执行”制度可谓是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萌芽,新中国建立之后,才开始了法定意义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在同一劳动改造村内可以关押被判刑的男子和妇女,始于1943年抗日战争时期的“回村执行”制度,这一管制刑的前生的刑罚方法,或许就是学习借鉴前苏联“过失犯劳动改造村”那样非常宽松的监管方法创建的②。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刑事法律已经确立了社区矫

4、正制度,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其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由于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了解以及条件的不具备等等复杂的原因,致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缓慢,且始终没有发育成熟起来。  三:当前我国的现状及完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有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的有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为主刑之一,是属于最轻的主刑;剥夺政治权利为附加刑之一,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缓刑是适用较轻刑罚的刑罚制度,适用于判处拘役、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是适用

5、于较重刑罚的刑罚制度,对象为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具体又包括: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的面临的困境:首先,是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当前只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其次,社区矫正队伍自身建设的不足和入矫前审核方式

6、的单一化;最后,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能接受社区矫正制度,对矫正人员带有歧视,不能达到矫正效果,必须完善立法和执法制度,  (1)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具体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还可以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社区矫正法,如其能够纳入社区矫正制度,将会消除劳教带来的社会矛盾,同时《监狱法》应增加社区矫正有关内容,让社区矫正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在羁押期间的未决犯和劳改犯人。再有社区矫正程序的完善,从内容上看,目前社区矫正研究总体上残缺不全,一方面是程序研究整体性确实,程序对于限制紫衣、促

7、进制度形成、保证理性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只重视实体内容,忽视程序研究,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理论在内容上最大的缺陷③。  (2)执法制度的完善:  在实践的过程中,不少法院探索出了提高社区矫正制度效率的方法,比较突出的是入矫前的人格调查和听证制度,人格调查指对犯罪人的家庭环境,性格,学历,经济状况,再犯的可能性等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调查,从而决定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听证制度指对邀请犯罪人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受害人、服刑社区的公众、专家学者,让他们提出意见和相关证据,制定相关报告,从而裁判是否实行社区矫正。  矫正过程中要提高

8、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因矫正的专业性很强,我们的执法人员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为培养合格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法院校可设立社区矫正专业,主修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矫正教育学,罪犯改造学等必备学科。为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对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也需要多层次和分门类,建立缓刑官、假释官或社区矫正官的设计及尝试④。在矫正中还应考虑行刑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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