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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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初探摘要: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运行已经数年有余,在探索的过程中总体趋于健康有序的态势,但由于此种制度尚未在全国普及开,并且在理论、政策等各层次中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我国更需借鉴国外一些较为成熟的理论与实践的经验。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制度性阻滞,提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基本预设,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初步的思考。关键字:社区矫正我国实践矫正机构科学发展观一、社区矫正——性质及定位。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刑罚。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

2、及社区社会工作本质上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定位的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但区别于限制刑的关键在于犯罪人是处于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应这一工作定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应主要放在“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上。

3、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虽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体现人性化,必须是根据犯罪人个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担必要经济责任,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矫正对象实际的情况。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过程是曲折的,在这艰难的过程中却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借鉴,其根本上是源自于“刑罚消灭论”,但其中蕴含着寓罪犯矫治于惩罚之中的合理理

4、念,回归社会思想指导着罪犯矫治由监狱延伸至社区模式。虽然公众因社会犯罪态势的或急或缓,罪犯矫治收效的或好或坏变化而要求司法当局对刑罚和行刑模式作出或严厉或宽和的选择,社区矫正制度顺应刑罚宽缓化和行刑社会化这一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刑罚由严酷向宽缓方向发展是刑罚运动的基本规律,刑罚的中心由死刑、肉刑移向自由刑是这一规律的外在表现。自由刑以监禁罪犯,剥夺其人身自由为主要特征,监狱是自由刑最主要的行刑机关,但监狱的特性与其使犯罪人康复的功能具有内在矛盾性。监禁违反了人类的本性,监狱则使囚

5、犯的人格感削弱。现在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到,监禁不可能促使犯罪人过一种守法生活,也不可能减少犯罪率,我们应当寻求在“狱外”或“不用监狱”来改造罪犯1、《世纪之交的中国刑法学研究》,谢望原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35页。。非刑罚处罚的刑罚替代措施,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强制医疗、强制劳动等和非监禁刑如:罚金、缓刑、假释、社区服务等被广泛使用。行刑社会化实际上是把社会学中的术语:“社会化”移用于刑事法学,它具体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

6、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2、《世纪之交的中国刑法学研究》,谢望原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85页。社区矫正制度符合行刑人道原则和个别化原则。行刑人道首先要求罪犯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罪犯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类特例,它既寓于公民权利之中,又区别于普通公民(非罪犯公民)权利。所谓罪犯权利,就是具有罪犯身份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罪犯的特殊权利3、《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张

7、秀夫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61页。4、。其次要求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不仅表现在量刑上,同时也应体现在行刑上,要保障罪犯行刑过程中所必需的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平衡的、人道的生活、劳动条件及其他一切基本权益,任何强加于罪犯身上的违背人性的非人待遇、残酷手段等都应当坚决杜绝和彻底摒弃。行刑个别化要求依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生理状况、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等不同情况,从最有利行刑目的的实现出发,实行因人而异、有的放矢的矫正。社区矫正制度更具经济性。一是刑事司法系统

8、与社会公共系统中的各种资源都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一定作用,如审前释放和转处、缓刑、假释的适用,缓解了监狱爆满的情况,社区扶助、社区志愿者参与罪犯矫正使社区矫正制度较充分地利用了司法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为罪犯矫正服务;二是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具有开放度或低警戒度,机构工作人员更多的是充当劝导教育者的角色。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监管队伍建设投入较监禁场所、狱警队伍建设投入少;三是社区矫正避免了监禁场所内可能发生的罪犯相互传授犯罪方法的恶性感染情况,可以减少社会防卫增加的投入;四是社区矫正收到了并不比机构内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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