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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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目录一、资金融通管理二、集团劳务分摊三、总分汇总纳税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五、非居民业务30第一部分资金融通管理一、未到位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009国税函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

2、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法人,应当每年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自然人(非股东),应当每年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自然人(股东),第一年应当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年。。。2003财税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30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2009国税函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

4、律、法规的行为;2007国务院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三、无偿拆借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综合调整法:融通资金的全年平均值×1年期基准利率30融通资金的年平均值=∑融通资金的月平均值÷12

5、融通资金的月平均值=(月初+月末)÷2∑融通资金的月平均值=1~11月各月月末余额之和+(年初+年末)÷2无偿拆借资金额对象主要是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包括正常的商业信用。一般针对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排除以下内容1、由原预付账款转入金额2、存出经营保证金3、备用金2003国税函1284号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计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往来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而作出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但关联企业相应

6、调整的计算,包括税前列支、分摊等,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关联方之间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利息收入,税务机关有权向前追溯十年;关联方之间应当确认而未确认的利息支出,只允许向前追溯三年,超过三年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申报扣除。1995国税函发156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十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30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四、有偿资金拆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7、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第三十九条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注:关联方之间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贯彻穿透原则,视为关联方之间的直接拆借,如果发生呆账损失,不允许申报扣除。五、

8、统借统还2000财税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0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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