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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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目录一、转让定价基础二、转让定价方法三、资本弱化管理四、成本分摊协议五、不合理的商业安排27第一部分转让定价基础一、避税和偷税的区别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n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迄今为止,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避税”概念。但是一般来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一些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其应当承担的应纳税额,而这种做法实际并没有违反税法规定

2、,并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避税包括所有旨在避免征税或获取税收利益而进行的各种交易。尽管避税是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形式得以实现,但这种交易往往包含伪装或虚假的纳税结构,这是间接违反税法,或者是不恰当的使用税收法律。1、举证义务(1)偷税——无罪推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四条,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寻找与偷税有关的证据(2)避税——有罪推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筛选常规交易范围区间以外的企业,由纳税人自行举证证明其公允性。272、执法主体(1)偷税由税务稽查局或者主管税务局(税务所)进行查处,注重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和

3、合法性、相关性(2)避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县级税务局办理,注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3、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1)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可以公开宣传(2)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不允许公开宣传,但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公开有关信息。二、关联方的认定1、股权控制(1)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2)一方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注:贯彻穿透原则,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

4、算。(3)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2、人员控制(1)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27(2)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3、经营控制(1)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

5、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2)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3)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n①分地区或省份的分销商(总代理)n②年度同类产品的50%通过单一经销商销售n③年度同类原料或零部件的50%通过单一供应商由同一企业生产或采购(4)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n①产品的地区唯一指定维修点n②年度产品维修的50%通过单一个客户4、其他经济利益n①受托经营资产和受托管理n②企业主要持股方存在家族、亲属关系,如配

6、偶、子女、养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27③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是无偿拆借资金、无偿使用对方无形资产第二部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定价,又称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往往是根据集团的整体利益来制定的,并不一定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可能大大偏离市场价格税收动因:降低整体税负非税收动因:外汇管制/独享收益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前提:存在公允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

7、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最为科学理想,但实际难度较大,谨慎使用二、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情形:采购价格公允但销售价格不公允前提:存在合理或法定的成本利润率27主要适用于商品的购销和劳务提供,也可以适用于固定资产(动产)的转让、使用三、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情形:售价公允但成本不公允前提:存在合理或法定的成本利润率或毛利率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

8、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主要适用于不拥有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分销商,即不承担广告宣传支出再销售价格法应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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