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成艺书画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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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萧山区成艺书画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杭州市萧山区成艺书画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培训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学校由吴梅娟举办,经萧山区教育局萧教2008(120)号文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学校在民政局注册登记,属于公益性事业法人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成艺书画培训学校第四条:学校地址为:萧山区北干街道永久路1

2、87号,邮政编码:311202。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其中:举办者投资壹佰万元)第六条:董事长吴梅娟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于举办者之间权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第九条:学校举办的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1.以中、小学生书法、绘画培训为主。2.中、小学生英语、写作、奥数、科技等辅

3、助学科培训。以后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专业设置。学校近期的发展规模为在校生400人次/学期,远期的发展规模为在校生1500人次/学期。第三章:董事和校董事会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为自然人。第十二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校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负责。学校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吴梅娟。召集人应在学校批准后1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首次董事会。5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

4、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为吴梅娟,副董事长一名为朱林忠,董事三名为俞森炎、胡燕青、倪君。董事需有三分之一曾经研究教育、或从事同级或较高级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经验者。第十六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行举办者的决议;2.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3.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4.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5.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6.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7.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8.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9.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规定,以及举办者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代

5、表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八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

6、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二十一条: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1、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2、校长提议、并有1名以上董事附议时;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第二十三条: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董事长的选举、改选和罢免;52、校长的选聘与解聘;3、

7、通过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和终止方案。第二十四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录上签名。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第四章:校长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为朱林忠,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学校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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