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加快小城镇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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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代拟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全面提高我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我市的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小城镇建设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市小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涌现出了一批农业产业化集聚型、乡镇工业主导型、商贸流通集散型、依托油田服务型等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促进了农村产业集聚、人口集中、信息交流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成为农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的良好平台。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小城镇发展不均衡,大多数小城镇综合实力较弱,特色不够鲜明,承载和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到位,镇容镇貌和生态环境比较差。对此,全市上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16 小城镇是连接城市和农村的纽带。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市增强经济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小城镇建设工作真正摆到应有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解决好涉及小城镇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使我市小城镇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二、小城镇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近期目标(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水平经营,努力改善小城镇环境面貌,提高小城镇承载辐射带动功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全市城镇化进程。(二)近期目标。到2010年,全市小城镇基本达到“规划科学、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生活舒适”16 五项标准,一半以上的小城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功能的区域中心。小城镇详规覆盖率平均95%以上,专业专项规划覆盖率平均70%以上。小城镇建成区道路硬化率、自来水普及率、有线电视入户率、电话普及率达到100%,燃气普及率达到7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2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2平方米以上,道路路灯安装率和亮灯率达到98%以上。镇容镇貌明显改观,双违查处率98%以上,小城镇驻地全部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中心镇和重点镇驻地的“城中村”全部改造,有3-5个小城镇获全国或山东省“人居环境奖”。镇域经济更加繁荣,产业和人口集聚初具规模,城镇化率达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居民人居环境和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人均住宅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住宅楼房率50%以上。小城镇村庄面貌明显改善,村庄规划基本实现全覆盖,300人以上村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农村人均住宅使用面积达到35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村内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到90%,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全市1/3的村庄基本达到“六化”标准(布局优化、道路硬化、住宅砖瓦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三、加快规划编制实施,引导和规范小城镇建设(一)加大投入,科学编制和严格审批小城镇规划。规划是建设的龙头,是提高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前提。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今后的重点是在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各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调整编制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首先展开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调整,以指导区域城镇统筹建设和发展,在此基础上16 对已达到调整期限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展开调整修编,到2010年全面完成新一轮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以市和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对规划确定保留的300人以下村庄继续展开规划编制,使规划逐步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庄。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小城镇规划编制的投入,确保规划编制的高起点、高水平。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要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规划编制及审批机制。规划编制要注重城乡统筹,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有利于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做到保护耕地,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二)依法行政,加强小城镇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力度。依法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把规划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修改规划。已经批准的规划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增加规划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建设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协作,展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小城镇规划执法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要通过小城镇规划的贯彻实施,对小城镇基础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实现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通过村庄规划的实施,建设富裕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新农村,引导农村驶入小康社会的快车道。四、加快实现产业集聚,以产业发展带动小城镇建设16 坚持以产业发展带动小城镇建设,把产业培育放在小城镇发展的首要位置,立足自身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品优势,合理确定主导产业,拉长产业链条,扩大产业规模。靠近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小城镇,可以引导农业相关产业向小城镇集中,把建设市场体系、培植龙头企业、搞好生产基地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发展成为依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小城镇;具备发展工业条件的小城镇,可以在小城镇开辟工业小区,吸引集聚各类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壮大小城镇经济实力,把小城镇发展与农村工业化结合起来,发展成工业主导的产业型小城镇;具备商贸流通优势的小城镇,要大力发展集聚商贸流通等服务业,鼓励农民带资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使小城镇成为各类商品集散的枢纽,成为城乡信息交流的平台,把小城镇培育成人流、物流、资金流集聚的中心,发展成充满活力的商贸流通型小城镇;为油田提供服务的小城镇,要做好油地携手共建文章,提高小城镇的服务承载能力,通过油田建设带动城镇规模的发展和膨胀,发展成为经济繁荣的油地结合型小城镇。设在中心镇、重点镇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完善小城镇服务功能(一)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和群众自愿、量力而行、适当超前的原则,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力度。重点抓好小城镇垃圾环卫设施建设16 。各县区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小城镇配套必要的垃圾收集运输工具,改造建设垃圾处理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卫生保洁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周转站,积极推广垃圾压缩运输等新工艺,扩大垃圾收集覆盖范围。2008年县城和建制镇驻地周边2-3公里范围内的村庄要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统一集运。2009年建制镇驻地垃圾收集范围扩大到整个镇域,乡驻地垃圾收集范围覆盖到周边2-3公里范围内的村庄。2010年乡驻地垃圾收集范围扩大到整个乡域。除个别偏远小村外,大多数村庄建设和设置垃圾存放池或垃圾收集箱,有专人负责村内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基本实现垃圾定期清运和无害化处理。2013年前完成全部建制镇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改造,增加垃圾处理能力,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在有条件的乡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厂,在工业垃圾集中的县区或村镇建设工业垃圾处理中心,对各种工业垃圾进行分类处理。通过对全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进行综合优化,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现全市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继续抓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成区主干道2008年全部达到“四化”(硬化、绿化、亮化、净化)标准,次干道2010年全部达到“四化”标准。加快实施村内街道硬化工程,将农村路网向村内延伸,加大对村内街道硬化的扶持,完善村内道路两侧的排水设施,确保雨污水的排放,完善村内主要街道的路灯设施,提高亮化效果。进一步完善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力争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继续实施小城镇绿化工程。结合“三网”绿化,16 搞好小城镇绿化工作,逐步实现小城镇内部园林化、外部环翠化。中心镇绿化覆盖率2008年达到35%以上,其他小城镇达到25%以上,有条件的村庄要在公共场所建设公共绿地。加快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加快大王镇、胜坨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范孤岛镇、仙河镇等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积极探索小城镇污水处理的新路子,统一规划,统筹布局,逐步将距离县区驻地较近的小城镇污水处理纳入县区污水处理系统,将距离县区和小城镇驻地较远的污水实行就近处理。新建污水处理厂在处理工艺上力求选用处理效果好、投资相对较省的处理方式,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水污染较重的工业企业要自建污水处理厂,对其工业污水单独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增加小城镇的污水排放基础设施,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建设污水管线或盖板渠收集污水,最终汇入污水处理厂。2010年前全市开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5处,总处理能力达到15万吨/日,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适当的改扩建,以满足远期的污水处理要求,在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远的村镇积极推广使用小型模块化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县城、中心镇周围2-3公里范围内的村镇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其他村镇污水逐步实现相对集中收集处理。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以市场手段经营小城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小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继续实施农村沼气工程16 。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步解决农村用气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快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消防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对接。进一步完善教育、卫生、文化、商业服务等公用设施,加大对小城镇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二)努力改善小城镇村容镇貌和人居环境。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庄整治,切实改善小城镇人居环境质量。2008年突出抓好2个省级试点镇、11个省级试点村和100个市级试点村的环境整治工作。试点镇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标准要求展开整治,试点村在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指导下,开展“三清”、“四改”、“五化”,即清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推动改水、改厕、改灶、改圈,实现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各试点镇、村的整治项目要发扬民主、量力而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通过开展整治活动,力争2010年完成全部小城镇和300人以上村庄综合整治任务,有3-5个小城镇获全国或山东省“人居环境奖”。严格小城镇建设项目审批,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小城镇转移,坚决控制发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现象。现有污染工业企业要逐步集中到小城镇工业园区,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使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废得到妥善处理。加大小城镇生态建设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收益、谁负担,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投入。六、坚持集约和节约化建设,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问题(一)盘活用好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16 小城镇建设用地应以内涵式发展为主,通过挖潜和流转,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要挖掘现有空闲地、废弃地的潜力,利用闲散土地进行小城镇建设。同时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小城镇建设用地中的集体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互换、协商转包、委托转包、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他人共同兴办企业。允许小城镇内的工业企业将原厂房用地复垦,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小区迁址建设,实现企业向园区集中。工业区、住宅区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有偿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也可将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二)科学安排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规划,小城镇与乡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中心镇和重点镇要给予适当照顾,对落户在中心镇和重点镇的大型建设项目或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中心镇和重点镇可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征用50-100亩的启动用地,在5年内以“退宅还田”、“退厂房还田”和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土地整理等方式予以抵补。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要优先用于小城镇建设。(三)推广集约化和节约化建设模式。16 小城镇建设项目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优化规划建设方案,严禁滥占耕地、浪费资源。严格限制小城镇工业项目零星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工业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严格限制小城镇及村庄住宅项目分散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积极引导小城镇居民和有条件的村庄集中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区,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大力推广节地、节材、节能的新型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小城镇住宅、工业小区、市场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等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做到开发建设一片,配套完善一片。提高小城建设的综合开发率,中心镇2008年达到60%以上,其他小城镇达到40%以上。对确定的建设用地,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闲置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建设用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七、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建立小城镇民生保障机制(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小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扩大就业面和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小城镇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生活更有保障。要重点建立完善小城镇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特别要落实好已被征地、无地可耕的“城中村”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保障其最基本的民生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小城镇的“城中村”顺利全面改造。对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城中村”16 改造建设,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土地权属、房产确权等管理办法和措施,为促使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拥有合法财产提供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级政府必须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缴力度,扩大征缴的覆盖面,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确保进镇创业人员社会保险的顺利实施。 (二)大力发展小城镇教育事业。加大对小城镇教育事业的投入,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规模和教学质量,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小城镇各类学校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把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在入学、收费方面要对农民工子女和当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16 鼓励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职业及稳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城镇落户,鼓励其它地区人员以购买商品房、投资兴业等方式落户小城镇,落实好新落户居民在就业、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权益。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对于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民予以鼓励,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承包地和自留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转包他人经营或由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农民身份享有的有关政策待遇不变。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与小城镇居民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要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逐步在全市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登记制度,促进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市场配置。八、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投入(一)加大财政及金融支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道路、给排水、垃圾及污水处理、教育文化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中心城及县区驻地通往小城镇的公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投资,主要由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承担。在小城镇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建维护税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缴部分外,原则上留给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中心镇、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其他支出优先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安排的建设项目以及扶持企业、产业发展的资金,要优先向中心镇、重点镇倾斜。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城镇建设的特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开发建设及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好各种融资平台,争取资金重点支持小城镇建设。中心镇和重点镇经批准可以组建小城镇建设投资实体,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滚动开发,也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近期建设用地分批次转用或征收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可利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吸引各种基金参与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收益”16 的原则,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放开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领域,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投资,启动民间资金,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小城镇建设。加快小城镇公用事业改革,特许经营权通过公开竞标获取,提高小城镇供水、排水、环保、环卫、燃气等行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放宽小城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一个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环卫清扫、绿化养护等任务,实现规模效益。充分利用好小城镇的有形资产(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环境设施、旅游设施等)和无形资产(如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挖掘其潜力,实行基础设施多样化经营,可采取BOT、TOT等方式,筹集小城镇建设基金。充分利用我市地处油田的优势,搞好油地军校携手共建,争取油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创小城镇建设工作新局面(一)加强党委、政府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16 做好小城镇建设工作,关键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职责,各县区、乡镇均要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县区长和乡镇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要经常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指定专人具体抓,分解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对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调查研究,深入实际解决问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小城镇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加强各部门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协调配合。16 搞好小城镇建设工作是各级各部门共同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研究制定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为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各级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充分履行职责,加强政策研究,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认真抓好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主动地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改、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给小城镇建设以支持,积极争取各种扶持企业、产业发展的项目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种扶持性资金。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探索支持农村住宅建设的途径。国土部门要研究既严格保护耕地、又促进小城镇发展的用地措施,指导小城镇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盘活用好存量建设用地,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中心镇和重点镇的建设用地计划。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经贸、农业、教育等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小城镇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民政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进入小城镇发展的企业,特别是新设立的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予支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市场配置。纪检、监察部门要与建设、规划部门协同配合,严肃查处规划实施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部门都要争取每年办成几件事关小城镇发展的好事和实事。(三)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小城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和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的力量,抽调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专门从事小城镇建设工作,从上而下为小城镇建设提供全行业服务。乡镇可在乡镇编制不变的前提下,调剂人员充实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有人管事、有人干事的问题。经济强镇除设立建设管理机构外,还应考虑建立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管养队伍,经济弱乡也要调剂高素质人员专门从事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并保证他们的业务工作经费和相对稳定性。要严格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执法,完善小城镇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看见的管不着,管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大力加强对各级领导的建设队伍的业务培训,要把小城镇建设知识作为换届后对镇村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带头学习,建设部门要组织好行业培训。要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可以选派一批有作为、有能力、懂业务的优秀人员到乡镇挂职,任镇长或分管镇长,同时要引进相关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基层队伍,保证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四)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督查与考核。16 进一步加大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将小城镇建设继续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督查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优惩劣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县区对小城镇建设的积极性。各县区也要通过督查考核的办法,定期对乡镇进行督促检查,并与乡镇签定目标责任状,把小城镇建设纳入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在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先进单位可以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对先进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政策上、措施上保障小城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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