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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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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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提高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队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和需收购盘活的土地

2、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后,为建设项目用地提供前期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办茂名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包括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国有土地的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批准征用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11(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

3、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市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政 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非工业区的现有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用地,无论是出让地还是划拨地,不改变用途转让或补办出让手续的,以及所出让用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在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前,一律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可行

4、性研究,认为值得盘整收回或收购的,经报市政府讨论同意后,依法有偿收回,进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 第六条市区规划区内未征(转)用的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进行规划控制。    市区规划区内的农用地需要储备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必须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第七条土地储备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1第八条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使用储备土地的,须通过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5、。 第九条纳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储备,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处置和拒绝收回、收购。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经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储备的土地

6、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市计划、经贸、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十四条土地储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11(二)收购。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情况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异地置换。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情况,在另一地段置换同等价值的土地,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四)收回。依法应收回的土地,按有关法律

7、法规的规定收回。   土地储备机构在对前款规定的土地进行收回或征用时,应当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后,对土地予以储备。 第十五条收购、收回储备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储备土地的认定。 1、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用地,申请人携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经市政府批准收购、收回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收购、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8、(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储备的土地的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征求意见。 (四)确定规划条件。由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拟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11(五)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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