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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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8CC市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产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部《关于整顿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 在本辖区内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按照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对本辖区的的土地,通过收购(回)、征收(用)、前期开发整理、管理、储备和经营(营运)等方式,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性管理制度。本办法

2、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导政府指定或授权土地储备机构,对根据城市规划功能确定的建设用地(主要指经营性土地),进行收购(回)、征收(用)、开放整理、储备和经营的行为。  第二条 土地储备要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供求情况,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收购(回)、征收(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第三条XX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的重大事项,是土地储备的决策机关。遂宁市国土资局XX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土地储备的监管机关。XX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三定”

3、方案的要求,具体独立承担本辖区的土地储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土地储备业务。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物价、房产、审计、社保等部门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XX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制定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国土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有土地资产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五条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  第二储备的范围  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1、可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1)因单位搬迁

4、、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4)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政府特殊需要购买的其他土地。  2、应依法收回的土地。(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2)依法没收的土地;(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4)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房地产、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6)公路、矿场等核准报废

5、闲置的土地;(7)依法收回的其它土地(如无主的土地使用权)。  3、征收(用)的集体土地。  4、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三土地收购(回)、征(收)用程序与开发利用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预先申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的,用地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土资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储备机构予以储备。  第八条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  2、涉及房屋(农房)拆迁依据有关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补偿; 

6、 3、涉及附着物的按照国土资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  4、征收(用)集体土地,要按照有关的法规法规、政策和法定征地程序的要求,各种征地费用要全额支付,不得拖欠。在XX区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要全部纳入农民生活保障中心。  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回)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收购(回):符合收购条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或者由土地储备机构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书面申请;  2、权属核查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证进行调查和核实,拟订土地补偿方案和土地收购(回)方案;  3、确定规划条:由城

7、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  4、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和规划使用条,提出土地收购(回)方案和土地补偿方案报国土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政府审批;  、签定地土收购(回)协议:收购(回)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协议,协议中包括收购(回)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与依据;土地收购(回)补偿费用数额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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