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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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银行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在《江苏银行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苏银发〔2007〕338号)基础上,特修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总行和各分行(简称委派行)具有会计委派权。会计委派人员(简称委派会计)由委派行(总行负责南京地区直属支行的委派工作,分行负责辖内行委派工作)负责统一管理,人事关系挂靠委派行营运部。第三条委派行原则上进行独立委派。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派至管辖支行,或委

2、派至所有营业机构,县域支行须实行人员异地委派。第四条其中委派至管辖支行,委派行可按照4-6家经营支行配备1名委派会计进行配置。第五条委派会计代表委派行对派驻行(若委派至管辖支行,派驻行指管辖支行及下辖的经营性支行)行使财务会计管理监督职能,其工作对委派行负责。第六条会计委派制是我行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应当确保会计委派制的有效贯彻执行。第七条派驻行的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第二章选派与管理第八条委派会计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较丰富

3、的财务会计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总行的各项制度;(四)需从事银行会计工作5年(含)以上;(五)具备助理会计师或其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六)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七)通过总行统一组织的准入考试;(八)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但须报总行审批;(九)总行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第九条委派会计由委派行进行聘任和解聘,聘任工作按照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委派程序如下:(一)组织报名:由委派行提出拟定的委派会计岗位,并以公告的形式在所辖范围内公布,凡符合委派会计任职条件的人员,均

4、可报名参加竞聘;(二)资格审查: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三)公开竞聘:公开竞聘采取笔试和现场面试方式,笔试统一由总行出题并组织考试,面试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负责组织;(四)考察考核:根据公开竞聘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核;(五)公示:经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考察考核的合格人员在委派行范围内进行公示;(六)委派:公示期结束后,委派行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聘任手续。第十条委派行对委派会计的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第十一条委派会计聘期为两年,期满根据聘期内考核结果决定解聘还是续

5、聘。聘任时须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以及奖惩内容。第十二条委派会计由委派行管理,委派行营运部负责委派会计的业务管理,派驻行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委派会计薪酬待遇根据各行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第十四条委派会计原则上在同一派驻行工作一个聘期。超过一个聘期委派行须进行跨机构轮换,在一个聘期内委派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短期跨机构轮换,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委派会计因故临时离岗三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应报委派行审批。第十六条委派会计工作变动的,由委派行营运部和派驻行负责人共同进行监交,交接手续不完整的不得调离。委派会计须对

6、其任期内管理监督的财务会计事项负责。第十七条委派行的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计划财务部应加强对委派会计的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对委派会计培训不少于一次。第十八条委派行应建立委派会计监督检查机制。委派行营运部和计财部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委派会计工作例会,专题听取委派会计工作报告,交流管理经验,学习制度办法,营运部和计财部共同负责对委派会计日常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派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九条委派行应依据委派会计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对委派会计的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准确、及时记载。委派会计每年向委派行述职一次。客观陈述工作

7、职责的履行情况,派驻行营运、财务工作开展情况,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二十条委派会计代表委派行做好对派驻行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派驻行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委派会计必须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得顶岗代班办理业务。第二十一条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一)督促派驻行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检查基本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组织营运计划的实施,对派驻行营运管理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辅导;(二)审定派驻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审定派驻行经营情况分析、损益预测及各类

8、财务调整事项,负责各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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