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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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8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完善会计委派管理体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及一系列具体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系指集团公司对所属直管项目部、托管项目部和各区域性分公司派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和企业管理的行为。第三条集团公司会计委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择优录用、权责明

2、确、严格考核、加大奖惩。以达到强化资产监管、规范资金管理、加强成本控制、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管理机构。在财务部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部长兼任,配备一名专职人员(正科级),具体负责会计委派的业务管理,协助办理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派、任免、考核、奖惩的管理工作。17 第五条隶属关系。(一)管理主体。会计人员接受委派后,作为财务部编外人员,接受财务部管理。(二)人事、组织关系。接受委派期间,与原单位脱钩,其人事关系调入集团公司,相应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劳动保险纳入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三)委派人员的地位

3、和待遇。根据《会计委派证》明确的职务,担任被委派单位总会计师的,享受所在单位行政副职的待遇;担任被委派单位财务主管的,享受所在单位部门正、副职待遇。(四)工资、奖励发放。委派人员享受的工资薪金标准按照集团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管理费用开支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由被委派单位造表,集团公司财务部发放,被委派单位负担。日常按月发放委派人员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津贴、流动补贴、加班工资和过节费。岗位工资和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享受的各种奖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建立奖励基金专户和岗位工资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委派人员考核情况年底集中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标准见第

4、五章)(五)委派终结后,向会计委派制管理办公室交回《会计委派证》,接受集团公司统一再分配。第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条件。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17(二)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四)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和通过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从各子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大型项目财务主管中选拨。第七条 委派原则:(一)亲属回避原则。委派会计人员与被委派单位负责

5、人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所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二)交流轮换原则。委派会计人员在同一单位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或不得连续服务于同一主管负责的被委派单位。 第八条 委派程序。委派会计人员采取以下程序: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提名推荐----人事部与财务部考核---择优录取---提交总会计师批准----按人事任免程序任免----签发《会计委派证》。《会计委派证》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会计人员、被委派单位、会计委派制管理办公室、人事部各一份。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任免。(一)委派会计人员的任免由财务部和人事部共同考核,提出意见,经总会计师批准。被委派单位无

6、权擅自撤换委派会计人员。17(二)如有违法违纪和不积极配合工作的行为,不再适合担任被委派单位会计工作的,由被委派单位提出撤换意见,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管理办公室审查,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撤换手续。  (三)委派会计人员因工作需要,提升、晋级、工作调动须由会计委派制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经总会计师批准,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四)委派会计人员在委派期间自动辞职的,须征得被委派单位同意,经人事部和财务部考核后,在确保工作衔接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五)委派会计人员因辞职、不称职等原因办理解聘手续后,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全集团公司内统一分配。第三章 

7、职责  第十条委派单位职责。会计人员的委派单位系指集团公司,具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和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二)按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报经总计师审查后,推荐申报调整职务及专业技术职称,提出奖励、处分等意见。(三)作为委派会计人员的主管部门,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被委派单位职责。17(一)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督促会计人员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

8、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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