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之立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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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制度之立法检讨  摘要:本文重点论述我国假释条件的立法规定。着重对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条件修订的探讨基础上,笔者通过中外立法之比较分四小节探讨了假释的四个条件,即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刑期条件以及限制性条件。从中外立法规定之比较到我国立法修订之评析,提出了假释条件立法的合理与不足之处。  关键词:假释制度;立法;检讨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2-0107-03  对本章的讨论,笔者着重对假释适用条件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检讨。假释是现代各国非

2、常重视的一项刑罚制度[1],它是对处于监禁状态下罪犯的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鼓励罪犯悔过自新,重返社会。因此,假释的条件就成为罪犯能否有资格被假释的重要考评标准。  一、关于假释的对象条件的规定与评析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假释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一般都包括刑期条件、罪犯服刑表现以及禁止性规定。我国刑法中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条件,即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和刑期条件以及消极条件。  (一)各国立法对假释对象条件的规定  假释的对象条件主要是关于刑种的要求。从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大都

3、坚持了只有有期或无期的监禁刑的罪犯才可以获得假释,而短期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都不属于假释的刑种条件。如美国规定“假释者乃对于判决确定之受刑人,经过部分刑期之在监执行者”[2],德国、意大利刑法则明确规定,假释的适用者仅为有期徒刑与终身自由刑者,日本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是“被判处惩役或监禁”的罪犯[3]。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为“受徒刑之执行。”即假释以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受刑人为限[4]。此外,很多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假释条件规定的较为宽松,通常对其假释不受刑罚种类的影响[5]。这些都是值得我

4、国刑法借鉴的。  之所以在规定中排除了短期自由刑,主要是考虑该刑种没有假释之必要,排除财产刑、资格刑主要考虑很难实现,只有极个别的国家将附加刑和资格刑作为假释的条件,如俄罗斯、保加利亚等国家。而排除生命刑主要基于该类犯罪的严重性,不能予以假释。  (二)我国对假释的对象条件规定及争议  1.我国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假释的刑种仅限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管制、拘役、生命刑、财产刑等不含其中。这和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做法是一致的。同时,根据我国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是可以假释的。笔者认为,这也是比较合理的。对于很多国家将假释适用条件的刑种对未成人犯罪放宽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是可以适当借鉴的,从而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的从宽精神。  2.对短期自由刑是否需要排除的争议  目前,对于长期自由刑及无期徒刑作为假释的刑种条件,理论界意见较为统一,而对于假释能否适用于短期自由刑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短期刑由于服刑期限较短,矫正机关无从考察其行为,因而无法就罪犯是否有俊悔实据做出准确的判断[6]。对此,也有国外的立法实践予以支持

6、,如《德国刑法典》就将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下的短期自由刑排除在适用假释的条件之外。如我国台湾地区也限制了短期自由刑对假释的适用。其支撑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假释制度是专为弥补长期自由刑的不足而设的,对于短期自由刑没有显著成效,因此,短期自由刑不考虑其中[7]。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该观点,首先,短期自由刑相对长期自由刑的罪犯而言所犯罪行较轻,其更应该获得应有的鼓励,获得假释也应该是其权利。其次,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短期刑罚的罪犯而言,除了剩余刑期仅一个月者一般会在看守所执行外,其余的一般均由监狱执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交叉感染

7、,放宽假释适用条件也是可以实现的。因此,对于短期自由刑也应该作为假释适用的对象条件。  二、关于假释实质条件的规定与评析  (一)国外对假释实质条件之立法规定  国外对假释实质条件的规定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狱内服刑的悔改表现,二是人身危险性。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审查罪犯在狱中的表现,判断其是否悔改。如《阿根廷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假释的实质条件之一为“遵守刑罚机关规章”[8]。此外,俄罗斯、瑞士刑法典均规定了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改造情况。有些国家还将罪犯是否履行民事赔偿作为其假释实质条件的要素。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

8、76条规定,“假释以履行附带民事义务为条件,但证明受刑人无履行能力者,不在此限”[9]。虽然各国对假释实质条件的表述不同,但其所表达的精神大都一致。通过其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判断其改造情况,并且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进行预测,从而做出较为客观的评判。  (二)我国对假释实质条件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我国立法中也将罪犯的监狱内表现作为一个判断条件。此外,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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