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准能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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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华准能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神华准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经济活动秩序,预防合同纠纷发生,防范合同风险,避免经济损失,使合同管理有效地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依法治企,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华集团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订立合同应遵循洽谈、审查、批准的分权制约原则。公司合同采取谁洽谈、谁履行的原则。第三条订立合同的依据是公司年度下达的各类计划、单报单批计划、按合同决策权限形成的公司相关会议纪要、公司领导批示、定标结果等。第四条原则上不得签订事后合同。

2、如果由于特殊原因签订事后合同,需由合同洽淡单位写出签订事后合同的情况说明,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照合同审批流程办理,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事后合同进行登记,并按季度通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认定为紧急抢修类合同除外)。本办法所称的“事后合同”是指在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合同签订的手续,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未以书面形式达成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其他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只因价款结算需要而补签的合同。第五条签订合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签订,以下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一)价款在1万元以下(含本数)各类合同;(二)价款在3万元以下(含本数)即时清

3、结的购销合同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合同:(一)涉外合同;(二)技术开发、服务和转让合同;(三)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四)国有资产处置和收购合同;(五)对外投资和担保合同;(六)有关联交易内容的合同;(七)其他涉及出资人和公司重大权益的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公司直属单位、直属机构和机关部室根据《神华准能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授权手册》规定,在各直属单位、直属机构和机关部室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合同审批可不经公司合同审批流程,由合同洽谈单位、部室依据管理权限自

4、主签订书面合同。第八条洽谈单位自主签订的合同,要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九条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合同洽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及时向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以便于公司及时作出是否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直属单位、直属机构和机关部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除本办法授权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某些合同业务以公司

5、文件的形式授权部分直属单位、直属机构或部室(下称被授权单位)直接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公司直属单位、直属机构和机关部室(以下简称洽谈单位)洽谈的以公司名义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具有经济合同性质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劳动合同除外。第二章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十二条公司政策法规部是公司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合同进行法律审查,负责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其职责如下:(一)拟订、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二)总结推广合同

6、管理经验;(三)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四)办理与合同有关的委托授权手续;(五)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六)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提供法律意见;(七)复核经批准的合同文本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八)监督、检查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九)汇总合同统计报表,分析合同数据;(十)监督、检查合同归档及档案管理;(十一)参与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活动;(十二)负责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培训;(十三)总结、通报合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十四)履行公司确定的其他合同管理事项。第三章合同的洽谈与起草第十四条合同洽谈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禁止一人(一个部门)谈判

7、;合同洽谈一般由相关的两人以上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参与。禁止一人或一部门单独同签约方进行合同谈判,禁止谈判小组成员与谈判对方私下接触,透露或泄露公司的相关信息。重大合同谈判至少应有公司造价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纪检监督部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参加并发表意见。各直属单位合同谈判比照以上规定执行。(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原则。第十五条公司合同洽谈单位对洽谈订立的合同实行分类专项管理,其职责如下:(一)明确合同订立依据;(二)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三)洽谈、起草合同,对合同内容(含技术协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8、责;(四)制作合同文本,复核合同条款,并根据各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正、完善合同条款,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蓝色或深蓝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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