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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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七月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九、基金收益分配25十、基金信息披露27十一、基金费用28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十五、禁止行为3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

2、基金财产的清算35十七、违约责任38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9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9二十、其他事项40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0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3、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邮政编码:200121法定代表人:贾建平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

4、004]9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和设立基金;三、在证监会批准(如果需要获得该等批准)前提下,从事其他中国法律许可及股东在股东会上同意的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32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

5、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6、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7、进行核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1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100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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