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MTV的法律属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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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MTV的法律属性【正文】音乐电视(以下简称MTV)的法律属性是指它的艺术表现形式究竟是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也就是说MTV是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本文从MTV产生背景、主要法律争议以及定性等几个方面对MTV的法律属性作一些探讨与研究。一1981年8月1日,美国华纳阿克迈斯公司在有线电视网上开发了一个全新的电视频道,名称为MusicTelevison,成为世界上最早全天候播放音乐电视的有线电视网,"MTV"由此而正式命名。MTV是将音乐形式与电视画面形象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艺术形式,其中音

2、乐的节奏变化、旋律流动乃至整体风格一般是与镜头表现的画面互相配合,从而力求达到一种视听互动的效果,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和听觉冲击。有人形象地比喻MTV是“看得见的音符”。①这种崭新的艺术形式刚从海外引进我国大陆时曾冠以多种称谓,如可视歌曲、电视歌曲等,后被定名为音乐电视。香港、台湾地区的媒体则习惯将该种艺术形式称为音乐录影带或音乐录像带,英文为MusicVideo,简称MV。根据画面内容,MTV可主要分成以下几种类型:原唱歌手现场演唱会剪辑而成的录像画面;原唱歌手演绎的具有一定故事情节的画面;自然风光加简单表演的

3、画面;电影片段剪辑的画面;卡通片或动漫形象的画面。在各娱乐场所,MTV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由专门的音像师进行播放,一般都是使用LD、DVD光碟;由点唱机播放,比较典型的是万利达牌点唱机,储存的MTV曲目少则3000首,多则4万首;由电脑点歌设备播放,目前大部分卡拉OK经营场所都使用该设备。该设备储存的MTV一般来源于三方面:电脑点歌设备出售前已经自带大量MTV;购买音像制品将其中需要的MTV存入电脑点歌设备;直接从网络下载MTV存入电脑点歌设备。上海现有卡拉OK场所2300余家,年主营业额达22亿元,税

4、金1.6亿元,从业人员30余万人。每家大型卡拉OK场所都备有1万首以上MTV,有的更是达到3万首MTV。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公司)、新力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共4家香港知名唱片公司陆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6件MTV诉讼,被告分别为上海尚格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歌城)、上海统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迪公司)、上海综艺音乐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麒麟大厦文

5、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上海绿光娱乐有限公司,均为上海规模较大的卡拉OK经营者。4名原告认为6名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放映18首MTV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6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6件MTV诉讼在上海的文化娱乐行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上海各大新闻媒体纷纷以“免费大餐即将结束”、“卡拉是否永远OK”9等醒目标题予以追踪报道,法律界、唱片业、行业协会纷纷发表文章、召开会议,主要围绕MTV的法律属性、收费标准、收费渠道

6、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还致函全国人大和国家版权局,请求对MTV应属于音像制品还是电影作品进行界定。除了上述MTV侵权案件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受理了一起名誉权案件,钱柜歌城、麒麟公司、好乐迪公司等30家上海知名卡拉OK经营者诉正东公司、新力公司、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共6名被告侵犯其名誉权。30名原告诉称正东公司等单位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律师函,并向新闻界宣称其使用的MTV作品构成对各唱片公司的侵权,造成其信誉受损、员

7、工人心涣散,客户、员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其社会评价大幅降低,严重侵犯了30名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请法院判令6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1万元。此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二为了更好地探讨MTV的法律属性,本文重点介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正东公司诉被告麒麟公司关于MTV的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正东公司诉称:其于2003年3月7日在被告麒麟公司经营的麒麟音乐城KTV包房中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光年》、《回情》和《情人说》三首MTV(以下简称系争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擅自向公众放映,严重

8、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告麒麟公司辩称:系争MTV本身不属于作品范畴,其性质应属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是著作权人,仅享有属于邻接权范畴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主观上无过错。被告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签订的使用音乐作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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