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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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民事答辩状篇一: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XXX,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XXXXX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答辩人因与申请人陈XX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因陈XX提出再审申请,现提出答辩如下:一、申请人陈XX所述与事实不符,财产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本案经大庆市XXX区法院一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后,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答辩人XXX与申请人陈XX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因时间倒签而实质上是“婚内财产约定”。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

2、据的情况下一再表示当时是因为遭到答辩人胁迫才签订的协议书,现又因为时间倒签就认定答辩人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据此要求撤销该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面具体分析该协议书的签订是否存在胁迫、欺诈因素:1、从签订协议的背景来看,该协议在一审时经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签订该协议的时间为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7月4日之间。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婚生子XXX出生几个月以后,申请人陈XX就到石油学院参加为期一年的代职培训,孩子一直是由答辩人照顾。因培训时间较长,申请人也经常会在单位宿舍居住,故双方为了是婚姻关系更为和谐稳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

3、各自的婚前财产做了约定。申请人陈XX与答辩人XXX分别对各自所有婚前房产和婚前车辆进行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书。因双方均缺少法律知识,当时的情况是双方亲笔签字以后时间是没有写的,后双方觉得婚前财产约定是对婚前的财产作出相应的约定,于是就把日期写在了结婚之前。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胁迫,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2、从协议的倒签时间性质来看,时间倒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问题,也不能据此认定答辩人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婚姻关系对各自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为时间倒

4、签就认定该协议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因此推断出申请人受到胁迫和欺诈。3、从案件真实的情况来看,答辩人一直和孩子共同生活,纵观生活、教育等各个方面对孩子的照顾都是无微不至,与孩子有着深厚的感情,怎么可能又怎么忍心让孩子大半夜还不睡觉,折腾孩子又是跳楼又是上吊的?而申请人至始至终一直对孩子不闻不问,在外还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申请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说他留了心眼注意了签协议的时间为2009年3月18日,但是在庭审过程中他只记得这个日期,法官问当时签协议的具体情况时说是孩子出生几个月后签的协议。在审理离婚案

5、件时因答辩人提供了孩子的出生日期,故申请人现在说孩子当时已8个月了,就从这细节性可以发现,申请人根本连孩子的生日都记不住,更不用提了解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因此,就从这些年对孩子的关心度而言,答辩人是不可能为达目的利用孩子胁迫申请人的。再者,申请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时就已经对协议的内容熟知并能预见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协议签订以后申请人从来没有提过遭胁迫签协议的事情。直到答辩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才以胁迫为由另行起诉财产纠纷,可见他是担心离婚答辩人可能会分割一半财产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提出当初签协议遭到答辩人的胁迫,真是“

6、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从基本事实上还是从逻辑常理上均可认定,该份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申请人也认可协议书落款签名均是亲笔签署的,时间倒签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假设当时没有签订时间,通过鉴定确认时间后,该协议的性质一样是“婚内财产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再次强调当初签协议时遭胁迫、欺诈,那么就请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二、夫妻婚内的财产约定不能视为赠与合同。婚内财产约定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属性,由婚姻法直接规定,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做出书面约定,就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赠与合同是

7、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财产的协议,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和单务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前者要求主体必须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后者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2、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婚姻法》,后者受《合同法》调整;3、合同性质不同。前者是对各自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后者是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理,无偿的赠与给受赠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结合本案,答辩人与申请人在签订财产协议时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协议

8、的内容是双方对各自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完全符合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构成要件。当然,我们不排除婚内存在赠与合同,如果双方订立了赠与合同,可以按照赠与来处理,也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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