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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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第三条: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食堂设施与环境卫生第四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第五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从业人员更衣室、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粗加工间

2、、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餐具洗刷消毒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腐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第六条:村小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乡镇完全小学、中心小学和县属小学食堂的使用面积(含职工餐室)不得小于40平方米;乡镇初级中学(含分校)和大多数学生住校就餐的县属中学,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就餐学生在1500人以上并设立规模较大食堂的学校,可按每500名就餐学生设立一个食堂;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

3、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第七条:食堂应设从业人员更衣室,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室,内设更衣设施,设从业人员洗手设施,应为非手动流水池。第八条:每个食堂应设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第九条:每个食堂的加工操作间的使用面积,村小以上小学不得小于20平方米,中学不得小于40平方米;内墙壁应有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作;设置隔墙炉灶,锅灶上方安置排油烟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第十条:职工用餐场所应在食堂加工场所以外设置

4、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第十一条:原料存放间应干鲜原料分室存放,设置相应的食品存放柜及冷冻、冷藏设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第十二条:食堂内应设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第十一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樟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

5、及其孳生条件。第三章食品采购与贮存第十三条:食品采购人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要严格禁止采购以下食品: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五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

6、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第十六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且标志明显。第四章食品加工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

7、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与指导。第十八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第十九条: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0C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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